甲、專著:累積性風險發展模式在再犯風險評估之運用。
林瑞欽
台灣師範大學教育學博士
英國Nottingham大學心理學博士
東吳大學心理系/鑑識學程犯罪心理學兼任教授
靜宜大學犯罪防治碩士學程兼任教授
台灣中正大學犯罪防治研究所退休教授
台中監獄性侵害犯刑後強制治療再犯風險評估委員
摘要
本文旨在就「累積性風險模式」探討發展再犯風險評估的理論依據與實施策略;其次是就個人、家庭、與社區等三方面觸發再犯的風險與保護因子探討再犯風險評估的內涵。其三,將澄清危險性評估與風險評估在刑事司法場域應用的差異;其四,將就刑事司法場域中運用R(風險)-N(需求)-R(反應性)的理論分析再犯風險評估的實施;其五,則就「漏斗篩選過程模式」說明再犯風險評估的實施;其六,則比較三種主要常見的再犯風險評估策略之差異-非結構、結構、精算式。最後是結論。
關鍵詞:刑事司法場域、再犯風險評估、累積性風險發展模式、風險與保護因子、漏斗篩選過程模式、精算式風險評估、危險性、R-N-
前言
在過去的二十來年裡,我參加了服刑者的假釋與性侵害犯結束刑後強制治療的審查,就他們的紀錄,無不顯示他們是一群有多次再犯的服刑者,這讓我多年來一直在思考矯治的成效,也對再犯行為感到關注。再犯是指一個犯過罪的人再度犯罪的行為,我們常假定犯罪之後經過刑罰之後,因刑罰限制受刑者的人身自由,渠等的生活求的滿足受到極大的壓縮,此對於受刑者是痛苦的,基於人們會趨樂避苦的行為趨向,受刑者在刑罰結束之後,理應不會再度犯罪。然而觀察每個社會的犯矯正機構卻無不未受刑者的再犯行為所苦惱。
為了避免監獄的收容空間的過度擁擠而增加、為了鼓勵受刑人不再犯罪,矯正機關會有假視或縮刑的措施。另一方面,為了考評矯治機關的矯治成效,再犯率或重新再犯率常被視為重要的指標,因此再犯風險評估在矯治機關對受刑人的風險管理就變得很重要的一環。經由再犯風險評估將能有效的發展適切的矯治策略,得以降低再犯率;其次矯治風險評估上包括機構內暴行、自殺、脫逃等不當行為的預防,足以適當的降低矯正關的工作壓力。
歸納言之,安全是罪犯管理的首要任務,提供個案分類矯治與管理的基礎,從而提升矯治成效。其次,監所與社區罪犯的安全管理在於能有效預防並減少監所罪犯自殺、脫逃、暴力等非行行為的發生,從而增進罪犯的教育矯正功能,得以強化其復歸社會的更生知能。其三,再犯或復發風險評估有助於高再犯風險之控管與再犯與物質濫用預防與戒治。
它具有下列兩項功能:
1.篩選的功能:非常高、高、中高、中、低風險。
2.安置與矯治方案的執行依據。再犯風險評估涉及具有實施評估專業知能的評估者、賴以評估之標準化工具、標準化的評估程序、與風險評估報告。
下述將分就累積性風險模式、觸發再犯在個人家庭與社會之風險與保護因子、再犯風險評估過程、常見的再犯風險平工具分別舉例說明之。
一、累積性風險模式探討發展再犯風險評估的理論依據與實施策略
近年對於青少年犯罪為何會犯罪,多重風險的概念受到重視。Evan, Li, & Whiple(2013)主張當個體暴露在多重風險因子中時,將相當可能增加個體發展出反社會行為與其他不適應的行為的機率。若缺乏足夠的保護因子,個體暴露的風險因子的數量將導致他發展出心理健康、反社會行為等負向的後果。累積性風險(Cumulative Risk,簡稱CR)發展模式是指一個人會犯罪並非單一風險觸發,而是其遭遇到的多重風險所致,因此僅計算其風險因子的數量,即可有效預測其日後心理不適應或違犯行為的發生。作者援引此一理論來說明再犯風險。
自個人、家庭、學校、職場、社區、社會等領域無不存在影響犯罪與健康的風險與保護因子。再者,觸發犯罪行為的風險因子,本質上是包括風險與保護因子,風險因子是促發,違犯與犯罪發生的因子,相對的,保護因子是抑制犯罪行為發生的因子,當風險因子數目與強度高過於保護因子的數量與強度,則某一犯罪行為將被觸發。CR模式單純地計算風險因子的有無,毫不考慮風險因子的強度,我認為未來應透過多元統計迴歸或區別分析的技術,以建立不同風險因子對再犯的預測效力之權重!
細究R(風險)-N(需求)-R(反應性)的理論,其本質仍屬累積性風險發展模式,然它是具體的列述如何運用到風險管理。若能實現R-N-R原則將減少 30% 再犯率(風險與反應性尚存在觀念上問題),下列將就R(風險)-N(需求)-R(反應性)逐一做簡要說明。(Andrews & Bonta, 2006)
(一).風險原則Risk Principle
(1).對高風險者提供直接服務
(2).依風險與需求因素數,增強修正此等因素的努力。
(3).殺雞焉用牛刀
(二).需求原則Need Principle
(1).並非所有的需求與犯罪行為因果性的關係
(2).以犯罪種因的需求為處遇的目標
(3).對症下藥
(三).反應性原則Responsivity Principle
(1).認知行為處遇最有效
(2).行為依賴認知與後果
(3).處遇依循受刑人的學習風格、動機、能力、與優點。
(4).因材施教
二、探討再犯風險評估的內涵
若以風險樹的理論來分析,再犯的風險因子包括了「土壤」-社會環境因素;「樹根」-家庭與學校;「樹幹」-個人特質;「樹枝」-適應行為;「樹葉、花朵與果實」-行為結果。Farrington. (1995)即指陳「貧窮、不當的親職教養、低落教育成就、與衝動性」是少年朝向犯罪與反社會行為發展的四個要素就風險因子又可區分為靜態與動態因子,靜態因子是指已經存在且無法改變的因子,例如個人的前科記錄、初次被逮捕的年齡等。相對的動態風險因子是指可以改變的,如與家庭互動支持、接受矯治的態度、負責任的態度等。二、個人、家庭、與社區等三方面觸發再犯的風險與保護因子。
陳玉書與簡惠霠(2004)以成年受保護管束人個人特性、早期犯罪與偏差行為對其是否再犯之影響,並比較復歸社會後之非正式社會控制、壓力與因應、社會學習和偏差行為對再犯之解釋力。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之管轄範圍,透過多階層分層隨機抽樣抽取各觀護區成年受保護管束人共計1,122人施測,有效樣本為1,102人。探究個人特性及過去經驗對非正式社會控制變項、偏差友伴及行為變項、壓力與因應策略變項是否具有預測力存在。發現:男性、年輕和低教育程度的受保護管束人,其出獄後的非正式社會控制較差,面臨較多的生活壓力、不良交友和偏差行為問題,低自我控制傾向對成年以後的影響是顯著且多元的,低自我控制者有較差的家庭附著,較常從事遊樂型休閒,有較多的壓力事件發生,面臨壓力時較易以逃避的方式來因應,其朋友和個人的非行亦較嚴重。年齡、性別、教育程度、交付原因、早期犯罪經驗、自陳濫用藥物經驗和生活壓力等七個變項,能顯著預測成年受保護管束人之再犯。
Clarke,Yuan-Hue, Lin; & Wallace (1988) 對18歲以上,21,789受觀護處分男性和女性各類型成人犯進行1982-1985年為期3年的再犯縱貫性研究。結果顯示:過去被逮捕次數、黑人、過去曾因觸犯攻擊性犯行被定罪次數等是對18歲以上暴力犯最具預測力的風險因子;不良交友情形、工作歷史、性別、年齡、婚姻狀況、酒類濫用等因子具有較弱的預測力。
Beck & Shipley,(1989) 對18歲以上108,580名各類型男/女成年犯進行1983-1986為期三年的再犯縱貫性研究,發現:1. 被釋放時之年齡;2. 過去曾被逮捕之次數(成人時期) ;3. 過去於接受觀護處分或保護管束期間,是否曾脫逃或被撤銷;4. 因何種重罪被判入監服刑(財產犯的再犯率高於暴力犯、毒品犯、公共秩序犯,其中,以汽車竊盜犯再犯率最高,為78.4%);5. 過去是否被監禁(incarceration) ;6. 第一次被逮捕年齡;7. 過去是否因犯暴力罪而被逮捕;8. 過去是否因犯毒品罪而被逮捕等因子能有效解釋再犯的變異量。
法務部(1993)對4,578名各類型犯罪之男/女犯罪人進行一年四個月的追蹤研究,探究:1.過去犯罪次數、種類 2.家庭背景3.社會交往、4.就業情形 5.性格特徵 6.不良習性 7.服刑表現及刑期 8.性格量表:包括求樂衝動性、巧奪犯法心態和攻擊性等 9.入獄前的生活情形:工作職業滿意度與穩定性、家人相處、不良交友等對再犯的預測,結果發現:1前科次數、吸毒或竊盜前科、早發犯罪、求樂衝動性、好逸惡勞之工作態度、家庭關係淡薄與不良的社會交往等與再犯有顯著的相關;其中更以1)服刑次數、2)初犯年齡20歲以下(含20歲)者、3)曾吸食各類毒品、4)曾經竊盜、5)個人性格而犯罪、6)父母管教不當、7)家庭破碎、8)家境貧困、9)交友不慎或參加不良幫派、10)懶於工作、11)親戚友人犯罪、12)求樂衝動性等十二項對於再犯具有顯著的預測效力。
Gendreau, Little, & Goggin,(1996)對1970-1994年間131個有關18歲以上各類型男/女成人犯的研究進行薈萃分析(或稱統合、後設分析)(meta-analysis),結果如下:1. 年齡/性別/種族;2. 犯罪史(含濫用藥物) ;3. 犯罪發生徵因-需求因子即反社會行為之認知、價值及行為;4. 家庭因素;5. 智力功能人格缺陷;6. 社經地位(SES) ;7. 社會地位之成就;8. 同儕友伴;9. 成人前(青少年階段)反社會行為史,結果顯示上述九個因子均具有預測力,其中以犯罪史/反社會史、犯罪發生徵因-需求因子即反社會行為之認知、價值及行為、社會地位、年齡/性別/種族、家庭因子等為最具有預測力的因子;其他尚具有預測力的因子:智力功能、人格障礙、原生家庭之社經地位。無法推論到少數民族、白領犯罪以及某些心理異常的樣本。
Loaz, &Loaz-Fanous(2001) 為對68名29和25歲各類型男性和女性犯罪人進行2年期之縱貫型調查(1998-2000,平均每4個月進行一次追蹤,計追蹤6 次。他們就受試者的犯罪性(測量出監受刑人之反社會態度、信念、行為與感受)、反社會行為(自陳式反社會人格障礙量表,評估兒童時期之行為問題)、犯罪史、濫用毒品/酒類、反社會不良同儕交友等五類「自陳反應」皆能顯著預測再犯,其信效度不亞於其他的再犯預測量表,諸如:LSI-R、GSIR、PCL-R(心理病態查核表)、VRAG等。
回顧矯正相關研究,暴力犯與性侵害犯、毒品犯等的再犯風險評估是再犯風險評估的主要對象。綜合上述有關再犯的風險因子,約可歸納下列數項:
個案史:醫療史、被逮捕與前科記錄史、應詢問醫療人員、家人與警察等重要他人有關個案的暴力行為史。應詢問個案生氣的頻率與行為史。
暴力計畫:對其欲施暴的被害者施暴的時間、地點、與如何施暴的準備計畫,對擬施暴的被害者生活狀況的掌控情形的瞭解等。
*.行為意圖:
*.與被害人的接近性
*.武器效應與接近性
*.個案暴力行為史與自殺史
*.心理疾病
*.物質濫用與依賴
*.腦部器質病變與腦傷
*.社會文化背景
*.治療順從度
三、危險性(Dangerousness)評估與風險(Risk)評估在刑事司法場域應用
的差異
危險性(Dangerousness)是指評估者,對某個個案是否發生暴力行為的預測,換句話說,危險性是指一個人對某人的身體有所傷害的程度,造成傷害程度愈強,其危險性愈高。通常是隨身持有傷害性武器,其次,是無法控制自己者。 風險(Risk)則是該個案發生某種不當行為的可能性如脫逃、自殺、暴力、再度吸毒或再度犯罪等行為的可能性或機率。偽陽性、 偽陰性。
四、再犯風險評估的程序
(一)風險評估的程序Psychology Department Kent Institution Correctional Service of Canada boobooc@telus.net
1.檔案資料查核 (心理狀態, 個案管理, 管教與其他)與管理者諮詢
2.晤談報告內容
3.鑑定
4.轉介理由
5.資料數據庫
6.犯罪史 (重罪與暴力犯罪、性犯罪)
7.社會生活史 (成長、物質濫用、就業、關係等); tell the story
8.經算與臨床評量 (PCL-R, VRAG, Static 99, SVR-20, HCR-20, SARA)
9.臨床印象與觀察
10.總結與建議
(二).漏斗篩選評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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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風險評估的經濟效益,先由自陳量表藉著團體施測做起,找出再犯或暴力或自殺等中高風險者,在經他評確定,最後則經專價確定他們風險程度。
五、比較靜態與動態風險因子、三種主要常見的再犯風險評估策略之差異-非結構、結構、精算式之差異
再犯風險是否能有效預測與降低乃是矯正工作的重要課題,回顧矯正相關研究,暴力犯與性侵害犯、毒品犯等的再犯風險評估是再犯風險評估的主要對象。綜合目前常見的再犯風險評估,自風險因子的屬性則可區分為靜態風險評估(Static Risk Assessment)與動態風險評估(Dynamic Risk Assessment)兩大類,另外當事者的保護因子亦應含括在風險評估當中。靜態風險因子是不會再改變之過去之穩定的因子,如年齡、性別、犯罪的類型、童年經驗等等。靜態風險評估是對罪犯無法改變的行為事件紀錄,此一評估即已往所謂的個案史,它常包括個案的成長健康史、教育史、犯罪前科史等。個案的人口屬如性別、年齡、種族、婚姻狀況、社經地位、犯罪入監前的工作狀態與類型、入監前之家庭結構與功能、入監前的社會人際交往等?就學時的學業與行為適應、使用物質如菸、酒、檳榔、非法藥物的程度;心理疾病的嚴重程度、暴力行為與被逮捕記錄、犯罪種類、進入矯正機構服刑的次數、時間;被撤銷假釋等。動態風險評估(Dynamic Risk Assessment)。
動態風險因子是隨著時間變動之再犯可能性,下列九項是最常見的因子:(Her Majesty’s Prison and Probation Service, 2019)1. 不穩定的居住處所;2. 未就業;3. 沒有正當的娛樂; 4. 不佳的個人關係;5. 酒精濫用 6.藥物濫用; 7. 衝動性與不佳的情緒控制; 8. 反社會同儕;9. 支持犯罪的態度等。下列八個核心問題是犯罪與情境風險評估最具潛力的風險因子(Andrews & Bonta, 2006):1. 反社會行為史、2. 反社會性格組型、3. 反社會認知、4. 反社會友伴、5. 家庭與或婚姻問題、6. 學校與或工作問題、7.休閒與或娛樂問題、8. 物質濫用。經八項評估後,再進行54題的服務水準問卷的評估。
自九十年代以來結構式專業判斷(structured professional judgement<簡稱SPJ)廣受歡迎。它又稱為結構式臨床判斷,約包括臨床判斷(Clinical Judgement)與精算風險評估(Actuarial Risk Assessment)等兩種。雖然精算是的風險評估有較佳的預測,約高出結構式的專業判斷17%。(Bartol & Bartol, 2018)但是一般風險評估者較喜歡採用有實徵之的持結構式的專業判斷。依據Bartol & Bartol (2018)的歸納,非結構、結構式專業判斷與精算式判斷的優缺點比較一如下(表一)。
表1. 非結構、結構式專業判斷與精算式判斷的優缺點比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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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結構 |
結構式專業判斷 |
精算式 |
高度主觀。 |
研究文獻比精算式評估少。 |
具焦於少數風險因子。 |
完全根據臨床經驗。 |
鼓勵臨床者考慮不同情況下可能出現的暴力行為。 |
經由特定樣本發展如男性,叫難類推到其他族群。 |
未能清楚列入評估的風險因子。 |
主觀性仍是無法忽視的因素。 |
受限於暴力風險的定義,無法推論期間、嚴重性與頻率 |
缺乏文獻支持證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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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者無法應用專業判斷,如無法給予風險因子不同的權重。 |
在常用的暴力的靜態、動態風險因子評估的工具,依照自陳、他評、精算、臨床專業判斷等加以簡要說明。主要自陳量表包括自重感(自尊)量表、衝動性量表、憂鬱量表、焦慮量表、敵意與攻擊量表、性格障礙評量;他評常用的工具則有風險評估含靜態風險評估(Static Risk Assessment) 、記錄精算風險評估(Actuarial Risk Assessment)、臨床判斷(Clinical Judgement)、與動態風險評估(Dynamic Risk Assessment)。心智狀態評估(MSE)、心理病態查核表(PCL-R)、暴力風險評估指引(Violence Risk Appraisal Guide, 簡稱VRAG)、個案史-臨床-風險管理(History-Clinic-Risk Management,簡稱HCR)等加以簡要說明,其三則以目前常用精算評估與臨床專業判斷舉例簡要說明。最後就評估報告的內容加以說明之。
(一).自陳量表舉例
非結構風險評估中,自陳量表或心理測驗常是首先被用來評估受刑者的心理狀態,其評估結果也是評估者發展其專業的臨床判斷的一部分。除了自陳量與表測驗以外,臨床判斷(Clinical Judgement)是包括評估者對受評估者的診斷晤談。下列對犯罪矯治常用的自陳量表舉例說明。
1.自重感量表
本量表為林瑞欽(1989)依據Rosenberg (1965)所編的自重感量表所修編。量表為有關自我價值的敘述句所組成,共12題,因方便本次受試者作答及時間的考量,將題目刪為10題。量表採Likert四點計分法,含完全不符合、不符合、符合、完全符合,得分依序為1、2、3、4。得分愈高表示自重感愈高;反之則有愈低的自重感。此量表隔兩週之重測穩定係數為.84。此量表具有相當適切的表面效度。
2. PANAS情緒量表
本量表為林瑞欽(2002)以Watson, Clark & Tellegen(1988)所編製的20題PANAS量表加以修訂。原PANAS量表包含十個正向情緒的描述詞與十個負向情緒的描述詞,這二十個描述詞皆是從情緒的語彙中挑選出來,且彼此間並不具高相關。經修正後增加四題,選取了這二十四個正負向情緒描述詞。本量表之計分方式採Likert六點計分法,含完全不符合、大部分不符合、不符合、符合、大部分符合、完全符合,得分依序為1、2、3、4、5、6,要求受試者就題目所描述的情緒狀態。
3. 衝動性量表
本量表採用研究者(林瑞欽,未發表)根據Barratt編製的Barratt Impulsiveness Scale-11(BIS-11)所修訂之衝動量表,內含7題。量表各題是對個人衝動行為的相關描述,量表之計分方式採Likert四點計分法,含完全不符合、不符合、符合、完全符合,得分依序為1、2、3、4。將總分之第25百分位數以下者(總分低於13分)設為低分組;第75百分位數以上者(總分高於18分)設為高分組,進行各題得分之CR值,而以CR小於3.0為刪除題項之標準。各題之CR皆大於3.0而予以保留。共萃取出一個因素,全量表之可解釋總變異量為58.084%,內在一致性採Cronbach的α(Alpha)係數考驗,得全量表之α係數為0.880。本研究僅採用其總分所代表之衝動性。
4. 敵意攻擊量表
Buss-Durkee 敵意量表(BDHI):Buss-Durkee 敵意量表係採用自陳報告的方式,來幫助臨床研究者測量病患憤怒(anger)以及敵意(hostility)的程度。BDHI可能是目前最廣泛被用來為測量敵意攻擊的量表。本研究所採用的Buss-Durkee敵意量表版本,共計55題,8個分量表,分別為「傷害性」分量表(assault;7題)、「間接攻擊」分量表(indirect aggression;5題)、「易怒性」分量表(irritability;8題)、「否定性」分量表(negativism;5題)、「怨恨性」分量表(resentment;7題)、「猜疑性」分量表(suspicion;7題)、「言語攻擊」分量表(verbal aggression;7題)、以及「罪惡感」分量表(guilt;9題)。根據Buss與Durkee(1957),此8個分量表可予以歸納並區分為2個因素,其中一個因素命名為「攻擊」(aggressiveness),包含了「傷害性」、「間接攻擊」、「易怒性」、及「言語攻擊」等四個分量表,代表敵意態度中的「動作」(motor)組成成分;另外一個因素則命名為「敵意」(hostility),包含了「怨恨性」、「猜疑性」等二個分量表,代表敵意態度中的「情緒」(emotional)組成成分。量表之填答與計分方式採是非題二點計分法,文句敘述皆為正向題,得分依序為1(是)、0(否)。總量表分數越高,代表受測者的敵意攻擊性越高。此外,在心理計量屬性分析上,根據Buss與Durkee(1957)、Buss與Perry(1992)所做的研究,以大學生為母群,BDHI量表內部一致性信度Cronbach’s alpha係數為0.52-0.72;效度方面,BDHI與其他相同類型的量表在敵意分類範疇上具明顯相關,且在區分不同程度的敵意上,BDHI亦在不同分組間具備區辨能力(Sajatovic & Ramirez, 2001)。林瑞欽(2004,未發表)以500名台灣樣本進行施測,在29題的簡要版本中,區分出四個因素:「憤怒」因素之Cronbach’s alpha係數考驗為0.8248,「敵意」因素之Cronbach’s alpha係數考驗為0.7747,「肢體攻擊」因素之Cronbach’s alpha係數考驗為0.7771,「言語攻擊」因素之Cronbach’s alpha係數考驗為0.5924,總量表之Cronbach’s alpha係數考驗為0.8158。經KMO取樣適切性量數檢定為0.890,具有良好的因素分析適合性。量表可分為四個構面,可解釋的總變異量為47.395%(秦永政,2006)。可見BDHI在台灣施測結果仍具有良好之信、效度。
5. 人格障礙量表
此量表取自柯永河修編的健康態度習慣量表。柯永河與張小鳳(1999)所編製之「健康、性格、習慣量表(修訂版 HPH 1999 )」測量殺人犯之性格違常傾向之類型。本量表分為兩種版本:綜合版與組合版,綜合版共有27個量尺、256個題目,計有3種精神病傾向量尺、1種自殺意念傾向量尺、5種焦慮障礙傾向量尺、9種性格違常傾向量尺、9種自評心理健康和作答誠實或可信度的量尺混合組成;本研究基於研究目的,而且該量表中A、B、C三分量尺可單獨使用,惟需與 D版一起實施;因此,研究者僅選擇C量尺:測量9種性格違常傾向為研究工具,該9種性格違常傾向分別為:分裂型、疑心型、消極抵抗型、依賴型、強迫型、邊緣型、歇斯底里型、自戀型、反社會型;茲將9種性格違常傾向之行為特徵,摘述如表4所示(柯永河與張小鳳,1999,頁7)。
本量表因依據 DSM-IV的診斷標準編撰,用字詞意清楚,容易為受測者清楚明白,故本量表具有良好的表面效度。量表編製者以男女樣本的反應有顯著差異考驗各量尺的建構效度,結果在 C2、C5、C6、C7等量尺未有顯著性別差異以外,C1、C4、C9等量尺在國中、高中、大學等年齡層樣本之建構效度獲得肯定,C3、C8等量尺在國中、高中職範圍獲得相當程度的肯定(柯永河與張小鳳,1999,頁25)。其次,該量表編製者又與柯氏性格量表各量尺的反應求取相關,其相關係數多介於.45與.73之間,顯示本量表有理想的同時效度與建構效度(柯永河與張小鳳,1999,頁26)。本量表9個分量尺的內部一致性係數介於.61至.82之間,而對14位受測者經由一個月後實施再測,發現二次結果並未有顯著差異,顯示本量表有良好的穩定性。
疏遠、退縮、孤獨的人際關係、對他人興趣缺缺甚至冷漠、極少主動經驗或表達正向情感。
疑心型 經常相信他人會刻意輕視或威脅自己;不與他人分享自己的心理感受,唯恐造成敵暗我明,擔心被人利用或所害;感受到輕蔑,則立刻加以反擊
依賴型 事事仰賴他人建議與重複保證;常要求別人替他作主;過度害怕他人不予支持;不敢表示相反意思;對於單獨計畫或執行事情缺乏信心;為了取得他人歡欣與支持,甘願作令自己不愉快的事;擔心無法自我照顧;獨處則深感不安與無助。
凡事過份關心細節、規定、秩序、時間分配,以致忽略重點;過份要求完美,常無法及時完成事情;過份重視工作,忽略娛樂及友情;道德觀念強烈、言行缺乏彈性。
不穩定的人際關係;不明確的性別與角色認同及職業志向;情緒易變、憤怒、焦慮、憂鬱、焦躁感,常大起大落;易與人鬥、浪費財物;藥物濫用;順手牽羊;不守交通規則,常逞一時之快,導致觸犯法律
人際關係不斷追求他人的關心與注意、帶有性色彩的誘惑、舉動過份關心外表對異性的誘惑力;情緒易變、感情膚淺、挫折忍受力低;說詞空洞、誇張不實。
對自我價值的高估,堅信自己有無限機會可獲得成功、權力、愛情;堅信有異於常人之處,渴望受人崇拜;自認有特權,應受尊敬;視利用他人為常事;欠缺同理心;驕傲、又易妒忌他人;自信很特殊必成為眾人羨慕的對象。
不遵循社會規範,常犯罪如常犯規犯法、被捕、被罰;欺騙他人、害人利己,舉止衝動,無法獨自訂定執行完成計畫;易怒、富攻擊性、不重視自己與他人安全;不負責任;犯法後仍不知悔改
(二)非結構的再犯風險評估亦即是非結構臨床判斷
此由臨床心理工作者所進行的臨床判斷對於暴力犯的預測錯誤率高達三分之二。(Vitacco, 2012)
1.臨床專業判斷:案主的評估
(1).瞭解個案現在怎麼了?
(2).什麼原因他變成這樣子?
(3).個案從何處來?
(4).個案是怎樣的個體?
(5).個案想往哪裏去?即他想要怎麼樣呢?
(6).我們想改變他的行為到什麼程度呢?
(7).我們能與想怎麼幫助他改變呢?
(8).我們如何評估他的改變呢?
2.臨床專業判斷-BASIC-ID
(1).B-行為(behavior) :
包括長相、面部表情、穿著打扮、衛生、有無殘障、 語言與非語言等
外顯行為
(2).A-情感(affect) :個人所表現之情緒、心情、或強烈感受等的種類與
強度、適當性、穩定度
(3).S-感覺(sensation) :包括觸覺、味覺、嗅覺、視覺、聽覺等
(4).I. 心中意像(imagery) :如記憶與夢等對自己有關心像、對外界正確
知覺如有無幻覺
(5).C. 認知(cognition)
(6).I. 人際關係(interpersonal) :與他人的互動關係
(7).D. 藥物或生物學(drug or biology) :包括藥物、飲食、運動、健康
等行為習慣組。
型臨床專業判斷-3家庭生態評估:家庭生態評估包括:
家庭結構、家庭氣氛、家庭地位、家庭環境。
1.家庭結構不全者:如父母或自己離婚者、家庭主要成員逝世者、家庭結構較
複雜者如有一父兩母者。
2.家庭組成世代分析,有兩代組成的核心家庭,有三代組成的大家庭等。
3.家庭氣氛:依家庭成員互動的情形、成員彼此間的關係、親子教養風格等。
4.家庭財務與地位:家庭的經濟與財務狀況、主要家庭成員的教育與職業的專
業程度等。
5.家庭環境:家庭所處的地理區域、社會文化區域、空間大小與清潔衛生情形
等。
(二)結構性風險評估舉例
1.結構化定錨臨床判斷量表(Structured Anchored Clinical Judgement
Scale by Thornton, 1997; reported by Grubin, 1998)
第一層:以前與目前犯下的性侵犯行、以前與目前犯下的暴力犯行(不含性侵犯行)、三件以上以前犯下的各類罪行。
第二層:陌生被害者、任何男性被害者、從未結婚、犯有未接觸的性侵、物質濫用、兒童期曾被安置在照養機構、偏差的性喚起、心理病態。
第三層:性侵犯治療中以外不可能獲得的資料例如退出治療、動態風險因子進步的情形。
2.暴力風險評估指引(Violence Risk Appraisal Guide, 簡稱VRAG)
(1).心理病態查核分數≦4=-5、5-9=-3、10-14=-1、15-24=0、25-34=+
4、≧35=+12
(2).小學適應不良:沒有問題=-1、有些輕微或中度問題=2、被退學或開除
或停課=+5
(3).性格違常:是=-2、不是=+3
(4).指標性犯罪年齡:≧39歲=-5、34-38歲=-2、28-33歲=-1、27歲=0、
≦26歲=+2
(5).與父母同住到16歲:是=-2、不是=+3
(6).法獲得假釋、或被撤銷假釋或緩刑假釋 、再犯:沒有=0、有=+3
(7).婚姻狀況:曾結婚或同居六個月以上者=-2、
(8).非暴力犯的犯罪史分數 :(每次前科記錄滿一年計三點,未滿一年者以
每滿兩個月者計兩點。)0=-2、1-2=0、3以上=+3
(9).思覺失調:是=-3、不是=+1
(10).被害者受傷(死亡=-2、住院治療=0、治療並釋放=+1
(11).酗酒問題史-父母為酒精濫用者、青少年有酒精濫用史者、成年有酒精濫
用史者、先前犯罪與酒精有關者、酒精為犯罪指標)上述五項沒有者=
-1、1-2=0、3=1、4-5=+2
(12).女性被害者(沒有含無被害者=+1、有=-1)
VRAG 計分:罪犯的得分將被歸屬於八個欄位(-28至+33),區位的數目
愈高,暴力再犯的可能性愈高。. 中間的區位 (5-6) 為切分點, Harris et al.
(1993) 提道:得分高於切分點之罪犯之暴力再犯率為69%;得分低於切分點之
罪犯之再犯率為 31%。自被逮捕到釋放後,每區位的數目指的是七至十年間
暴力再犯的可能性。第3區位~ 暴力再犯可能性: .12 and .24 ;第8區位~暴力
再犯可能性: .76 and .82。
3.歷史-臨床-風險管理-20 (簡稱HCR-20,Webster, Douglas, Eaves, &
Hart, 1997)
A.預測反社會行為:歷史變項過去的暴力行為
(1).少年時初次涉入暴力事件的年齡
(2).關係不穩定
(3).就業問題
(4).物質濫用問題
(5).主要的心理疾病
(6).心理病態
(7).家庭與學校早期的不適應
(8).性格違常
(9).被撤銷假釋
B.預測反社會行為:風險管理
(1).缺乏復發預防的計畫
(2).暴露於不穩定狀態如被害者、毒品、武器、指標犯罪的同儕等的接近性
(3).缺乏個人支持
(4).不願順從處遇與治療的嘗試
(5).壓力
C.預測反社會行為:臨床變項
(1).缺乏對自己的失控行為之領悟
(2).負面態度(否認)
(3).心理疾病症狀顯現發作
(4).衝動性
(5).對處遇反應遲鈍
4.未來暴力風險結構臨床評定量表(A Structured Clinical Rating Scale for
Risk for Future Violence。簡稱 The SVR-20 ,Boer et al., 1997)
A.心理社會適應 Psychosocial adjustment:
(1) 性偏差
(2) 兒童家暴之受害者
(3) 心理病態
(4) 主要的心理疾病
(5) 物質濫用問題
(6) 自殺或殺人意念
(7) 關係問題
(8) 就業問題
(9) 有性暴力前科
(10) 非暴力前科
(11) 假釋或保護管束撤銷
B. 性侵害犯 Sexual offence:
(12) 高密度的性侵
(13) 多元性侵類型
(14) 對被害者肢體傷害
(15) 性侵中使用武器或有致死威脅
(16) 性侵頻率與嚴重度升高
(17)極端不把性侵當一回視或否認
(18)支持性侵態度
C. 未來計畫 Future plans:
(19) 缺乏現實計畫
(20) 對處遇抱持消極態度
5.心理病態人格查核表
A.心理病態人格一般特徵.(Hare, 2001)
(1).迷人的(charming)
(2).聰明(intelligent)
(3).無心智異常(焦慮、妄想、憂鬱、幻想等)症狀
(4).自私與以自我為中心(egocentricity)
(5).缺乏情感及愛人的能力
(6).無悔意(remorseless)或缺乏罪惡感(lack of guilt)
(7).缺乏自我覺察(lack of insight)
(8).不顧真實的病態說謊者(pathological liar)
(9).病態的追求刺激
(10).心理病態性格的行徑,常被英雄或魔鬼般似的傳述,例如被描述為聰明
自然、迷人、巧言善辯、善於操弄、偽裝、不擇手段、無情地利用他人來
完成自己的欲求,活在現存的時刻中,不考慮過去和未來等等。
B.心理病態人格三大特徵屬性 (Hare,2001)
(1).人際方面(Interpersonal)
(2).浮誇的
(3).自大的
(4).冷酷的
(5).支配
(6).表面的
(7).操縱性
C.情感方面(Affective)
(1).脾氣爆烈
(2).難與人維持情緒連結
(3).缺乏同理心(共情)、罪惡感、後悔
D.行為方面(Social Deviance)
(1).不負責
(2).衝動性
(3).忽視或破壞常規
(4).追求刺激
()5.寄生的
(6).不良的行為控制
(7).遭其行為問題
(8).缺乏實際與遠程目標
(9).未成年違犯
(10).撤銷假釋
(11).許多短暫的婚姻關係
若將病態性格區分為兩個因子,可列述如下:
病態性格本質-人際
*.自私自利地利用與操縱他人 。
*.研究者發現人際因素代表有計劃的掠奪暴力 (Hart & Dempter, 1997) 。
*.與心理治療與處遇方案中的阻抗及無法獲益有關(Seto & rbaree,1999) 。
*.與生物心理學的影響有關聯(Cookie & Michie,1997)
*.人際因素比情緒因素更具指標性(Cooke, Michie,Hart, & Hare,1999) 。
病態性格本質---情緒無悔意、無情。
異常的社會生活型態,包括沒有計畫、衝動、對於刺激無度需索、易於感覺
厭煩、缺乏實際的目標 。代表隨機性與毫不掩飾的暴力性 (Hart & Dempter,
1997) 。與社經階層、受教育年數、文化/族群背景有關。對於預測一般的再犯
率與暴力再犯率的成效較好。(Walters,2003)
病態性格者與犯罪行為顯著相關David Cooke和Cristine Michie(2001)
1.自大及欺騙的人際型態由Hare的人際因素分割出來的。
2.談吐流利外表迷人的,以及對自我價值的誇大感受
3.病態性格非常明顯的特徵 。
4.衝動、極不負責任的行為模式 。
5.不當的情緒(情感)反應
6.由Hare的人際因素分割出來的。
7.對人缺乏真誠的正面情緒以及表現出無情與缺乏同理心 。
心理病態人格查核表計分標準:
整合上述的多重資料由良好訓練的評量者,依據上述所有的資料,對每個
項目所描述的特徵一一予以評分。每個項目都可以打0 (持續沒有)、1(不一致)
或2分(持續出現)。原生型病態性格者 :30分以上;中間型:21~29分之間;
未達21分 ,但表現出很多的病態性格特徵。
(四)精算式再犯風險評估(Risk Matrix 2000/V by Thornton, et al.,20030
(1).釋放的年齡
(2).以往暴力案件數
(3).曾有入室搶劫史
精算風險評估因子與加權值
因子 |
加權值 |
因子 |
加權值 |
年齡 |
|
曾被逮捕次數 |
|
17–22 |
16.9 |
2+ |
12.3 |
23–36 |
7.2 |
1 |
2.9 |
37+ |
0 |
0 |
0 |
低於高中畢業 |
|
曾被拘留次數 |
|
是 |
7.6 |
2+ |
22.8 |
否 |
0 |
1 |
6.6 |
|
|
0 |
0 |
婚姻狀況 |
|
曾否觸犯暴力罪行 |
|
單身 |
7.5 |
是 |
3.5 |
已婚 |
0 |
否 |
0 |
心理問題 |
|
曾否觸犯性犯罪 |
|
是 |
1.90 |
是 |
5.8 |
否 |
0 |
否 |
0 |
曾有酒精問題 否 |
|
曾否有破壞社區控制 |
|
是 |
4.7 |
是 |
6.9 |
否 |
0 |
否 |
0 |
曾有吸毒否 |
|
竊盜前科 |
|
是 |
9.0 |
3rd, 4th, 5th |
15.6 |
否 |
0 |
2nd |
6.7 |
|
|
1st |
0 |
逮捕時的失業否 |
|
目前犯罪類型 |
|
是 |
6.5 |
吸毒/財產犯/性侵 |
5 |
否 |
0 |
個人或其他 |
0 |
限制
1.常規性樣本的本質
2.純粹靜態
3.無法考查動態性風險因子
4.作者對對使用臨床/動態風險因子評估的警告:為避免精算式的果
受到既有的臨床判斷的污染,應該完全的使用精算是的再犯風險
評估。 (Quinsey et al.,1998, p. 171)
結 論
在我參與監獄的假釋審查經驗,顯示再犯行為是相當普遍的,此說明大部分
的犯罪是由少數人所犯下。再犯的風險評估多半是非結構,而且深受監獄的館
者主觀的認定,西方社會近三十年所發展的再犯與暴力風險評估工具的引用與
修訂是不多見的。在台灣的犯罪矯治,對再犯的風險評估始鑑於性侵害犯治療
的假釋與刑後強制治療的停止與否之審查中,但觀察期在犯風險的評估中卻也
出現幾個問題:再犯風險評估者甚少具備再犯與暴力風險評估的專業知能;其
次治療團對率皆使用相方社會風險評估工具所翻譯,並未依據現實經標準化的
修訂,簡言之,該等風險評估工具的信效度是令人懷疑的。
其三,對於受刑者的心理狀況的評估不夠確實,雖然入監所之前的檢查包括
心理狀況的檢查,但對於心理風險因子的衡鑑亦缺乏適切信效度的自陳量表與
測驗,同時心理風險評估者也缺乏足以勝任的心理評估知能。目前根據我個人
的觀察,再犯風險評估的結果深受受刑者的犯罪前科記錄與在監服刑的違規行
為記錄所決定外,矯治管理者對受刑者的主觀性也扮演關鍵性的角色。
受刑者出獄之後何時會再犯的風險評估是值得思考的重要課題,依據西方社
會的追蹤研究,一個更生人出獄之後四年內的再犯率約在40%;陳玉書與簡惠
霠(2004)對受保護管束的假釋犯之追蹤研究顯示一年內的再犯率是19%,因此
對如何提高再犯風險評估的準確率將要考慮再犯的時間,目前英國矯治機關設
定是兩年內的再犯,而且是以重刑暴力犯的再犯風險評估為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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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有關作者「林瑞欽教授」的教育工作生涯 介紹 >
按:擁有雙博士學位的林瑞欽教授(1951年生),彼胸藏萬卷,龍騰學海,斯
文斗望,吾道嚴瞻。憶及本人過去曾就讀於「國立中正大學犯罪防治研究所」
時,榮幸受學於其門下;化雨沾濡,廣被門牆,寸草春暉,獲益匪淺,每懷仁
風,無時或釋。
惟林瑞欽教授,近年來,常應邀赴中國大陸各頂尖大學作「客座教授」暨
「專題學術」演講,廣受好評,桃李滿天下。乃彼精通行為科學,特別是人類
行為的改變方面,學術立論,著墨甚多,名聞中外,獨領風潮。有鑑於此,
2016年04月,本人曾於一次矯正界聚會活動時遇到他,久疏音敬,與之促膝
長談,並邀請他抽空撰寫有關犯罪矯治知能之新思維,以文會友,更進一步嘉
惠從事刑事司法工作同仁暨莘莘學子,俾「理論」與「實務」共進,日起有
功。
爰徵得林瑞欽教授之同意,將其短篇論述,貼於「犯罪矯正協會」網站之
「矯正新知」網頁單元供分享,以饗讀者,而網頁電腦自動統計,進入瀏覽其
專欄佳文者,風靡雲湧,日甚一日,逐漸以倍數成長,暴增閱讀人次,獲得回
響。緣以為「雨露均沾」,遂彙集成冊,林教授並予題名「犯罪矯治隨筆」,
付印流傳,而因緣聚會,感謝協會副理事長「曾國展董事長」,當仁不讓,慷
慨解囊,捐助30萬元,由「犯罪矯正協會」發行二仟冊,分贈從事犯罪矯正工
作者,必得以提昇「專業化」知能。可謂「廣結善緣」也!
林瑞欽教授,於2017年01月14日上午10時,在台北「國際大飯店」召開
「犯罪矯正協會」之理、監事會議時,榮獲「林政宏理事長」頒發予「榮譽顧
問」聘書。緣此,本人忝任為該協會之「監事」,與之見面機會增多,耳濡目
染,惟凡大學專任教職者,有三大任務,即「教學」、「服務」、「研究」,
爰以此三個面向,擬將林瑞欽教授「誨人不倦」之立德、立功、立言「殊勝因
緣」,相關資訊,摘要披露如下,藉以窺知林老師「專業」與「敬業」精神,
可見一斑:
一、林瑞欽教授之「學歷」:(取得雙博士學位)
(1). 國立台南師範專科學校五年制國校師資科畢業(1966>1971) 。
(2). 國立教育學院輔導系教育學學士畢業(1974>1977) 。
(3). 國立師範大學輔導研究所教育學碩士畢業(1979>1981) 。
(4). 國立師範大學教育研究所教育學博士畢業(1981>1988) 。
(5). 英國諾汀翰(Nottingham)大學心理系哲學博士畢業(1986>1992) 。
二、林瑞欽教授參與之「考試」:
(1).國防特考乙等教育行政人員考試及格(1973 ) 。
(2).台灣省縣市教育局督學課長甄試及格(1979 ) 。
(3).教育部碩士後留學「歐洲公費留學考試」學前教育學門及格(1985 ) 。
三、林瑞欽教授「傳道.授業.解惑」,春風化雨之「教學」生涯:
(1).台北縣石碇鄉「永定國民小學」教師(1971>1974) 。
(2).彰化縣「明倫國中」指導活動教師(1978 >1979) 。
(3).彰化縣縣政府「教育局督學」( 1981>1982) 。
(4).「新竹師專」輔導員(兼任講師)兼校長「機要秘書」(1982 >1983) 。
(5).「新竹師專」講師級輔導教師 (1983 >1984) 。
(6).「新竹師專」國校師資科講師(1984 >1987) 。
(7).「新竹師院」初等教育系講師(1987>1989) 。
(8).新竹師院巡迴班兼任講師。
(9).台灣教育學院新竹巡迴班兼任講師。
(10).嘉義師範學院研究所「暑期班與輔導教育學分班」兼任副教授。
(11).嘉義範學院「國民教育研究所」暑期班與輔導教育學分班兼任副教授。
(12).國立中正大學犯罪防治學系暨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導師)(2001>2006)
(13).玄奘大學應用心理學系暨研究所教授兼社會科學院院長(2007>2013) 。
(14).玄奘大學應用心理學系暨研究所教授( 2007 >2014退休)。
(15).東吳大學心理系/鑑識學程犯罪心理學兼任教授(2009 >迄今) 。
(16).靜宜大學犯罪防治碩士學位學程兼任教授(2019>迄今) 。
四、林瑞欽教授之受「獎勵」:
(1).行政院教育部碩士後公費留學英國(1986-1989) 。
(2).英國海外研究生獎學金(Oversea Research Student Award) 得主
(1987>1989)
(3).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甲種研究獎」:國小資優兒童學業自我概念、
一般自我概念與學業成就的關係(1993) 。
(4).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甲種研究獎: Field Dependence /Independence
as Cognitive Style: Theoretical and Empirical Issues for Education.
(1994) 。
(5).「國立中正大學「服務獎章(1998) 。
(6).「台南大學」第十三屆學術研究類傑出校友(2002) 。
五、「教學」、「服務」、「研究」>林瑞欽教授「琳瑯滿目」之兼職「服
務」:
甲、國內部份:
(1).新竹地區司法保護暨社區關懷中心主任(2008>2014)。
(2).考試院特種考試.高等.普通暨初等考試命題兼閱卷委員(1998>2006) 。
(3).雲林地方法院觀護業務諮詢顧問 (2005 >2007) 。
(4).內政部役政署審議委員暨犯罪防治中心委員(2002 >2006)。
(5).教育部1994.1995.1996年度輔導工作六年計畫諮詢顧問。
(6).衛生署藥癮戒治委員會委員(2004>2005)。
(7).法務部矯正署台中監獄.新竹監獄假釋審查委員(2008 >2014)。
(8).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行為修正理論與技術」講座。
(9).法務部矯正署台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性侵害犯刑後強制治療審查評估小組
委員(2013 >迄今)。
(10).犯罪學會常務監事(2001>2008) 。
(11).犯罪學會監事(2005>2015) 。
(12).台灣省政府教育廳高職1995學年度輔導工作訪視委員。
(13).台灣省政府勞工處勞工諮詢委員。
(14).嘉義縣政府縣政顧問。
(15).新竹市政府顧問(2010) 。
(16).高雄市政府中小學輔導諮詢顧問。
(17).嘉義市政府中小學輔導諮詢顧問
(18).嘉義市警察局犯罪預防宣導團諮詢顧問。
(19).義縣政府戒煙推動委員會顧問(2009) 。
(20).台中市保全商業公會顧問(2006-2007)。
(21).台灣省社會發展研究學會創會理事長(993-1995;2001-2003) 。
(22).台灣省社會發展研究學會常務理事。
(23).犯罪矯正協會榮譽顧問(2017.01.14>迄今) 。
(24).犯罪矯正協會台南分會榮譽顧問(2018>迄今) 。
(25).台中市矯正機關退休人員協會榮譽顧問(2019>迄今) 。
乙、國外暨中國大陸部份:
(1).美國諮商學會1995年會台灣青輔會委任出席代表。
(2).聯合國2002年第27屆兒童人權特別聯大(NGO)台灣代表團代表。
(3).國際教育與職業輔導學會台灣特派員。
(4).中國哈爾濱工程大學應用心理研究所客座教授(2011>2013)。
(5).中國上海政法學院應用社會科學研究院客座研究員(2013>迄今)。
(6).中國山東濱州醫科大學客座教授(迄今)。
(7).中國貴州遵義醫科大學客座教授(迄今)。
六、林瑞欽教授之「研究」論文與專業著作:
一、專案研究:
計開有01.篇至32.篇,限於編輻,僅列頭.尾之篇名,其他無法逐一列舉:
(1).1989.09-1990.06台灣省中部地區婦女價值觀調查研究。台灣省政府社會
處。計畫主持人。
(32). 2010,12-2011,01>桃竹苗地區少年對使用非法藥物認知與態度物、及其
家庭危險與保護因子之性別差異研究。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
DOH100-FDA-61106。
二、學位論文:
(1).碩士論文:學習團體互動過程之自我表露行為的研究(台灣師範大學輔
研究所教育學碩士)
(2).雙博士論文:
(A).「師範生任教職志與其相關因素研究」(台灣師範大學教育研究所教
育學博士)。
(B). The Mechanism of Cognitive Style: Its Relationships to
Intelligence, School Achievement, and Self-Esteem for
Primary School Children. . (Thesis of PhD for
Nottingham University, UK) (英國諾汀翰(Nottingham)大學
心理系哲學博士) 。
三、著作目錄>
(A).期刊論文:計開有01.篇至45.篇,僅列頭.尾之篇名,限於編輻,其他無法
逐一列舉:
(1). 1991年>輔導人員發展校園倫理應具的角色。台灣省中等學校輔導通訊,
27,28-29。
(45).2013年>整合式團體治療對男性煙毒受刑人之成效研究。玄奘社會科學學
報,第11期,頁189-202。 (古永利、李淑靖、林瑞欽)
(B).專書論文:計開有01.篇至17.篇,僅列頭.尾之篇名,限於編輻,其他無
法逐一列舉:
(1).1999年>教育與諮商心理的研究小探。教育學研究方法論文集,頁
193-203。
(17).2013年>第十七章 矯治諮商。載於鄭添成主編(2013):觀護制度與社
區處遇,頁377-402。台北:洪業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C).研討會論文: 計開有01.篇至83.篇,僅列頭.尾之篇名,限於編輻,
其他無法逐一列舉:
(1).1991年>台灣省中部地區婦女之價值觀調查研究。國立台灣大學社會系、
台灣省政府社會處合辦:台灣地區婦女與青少年輔導研討會。
(83).2015年> Neuropsychological Performance of Violent OffendersL
An fMRI Study in Taiwan. Victor T.C. Cheng, Rueih-Chin Lin, Ming-Ting
Wu, Ming-Chung Chou, EPAL Nuremberg, 5th August, 2015.
(D).專書與技術報告: 計開有01.篇至43.篇,僅列頭.尾之篇名,限於編輻,
其他無法逐一列舉:
(1).1991年>認知心理學。台北:師大書苑。〈黃秀瑄、林瑞欽合譯〉。
(43).2011年>桃竹苗地區少年對使用非法藥物認知與態度物、及其家庭危險
與保護因子之性別差異研究。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
DOH100-FDA-61106(林瑞欽、鄭添成、潘昱萱、楊曼姿、林家瑜、韓
文簡華正)。
基上,擁有雙博士學位的林瑞欽教授,學富五車,筆掃千金,桃李滿天下;春風靄吉,化雨溫良。有詩為頌:
「瑞應英才宏化育;
欽仰俊傑盡栽培。 」
(高二監 前典獄長.僑光科大 前專任助理教授.吳正坤 敬書2021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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