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共和國-1監獄社會中的隱性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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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共和國-1監獄社會中的隱性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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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能夠想像,如果有一天你走進了監牢,那將會是什麼樣的一種情景?也許你看到這段文字的時候,你正在腦海裡面搜尋一切與「監牢」這兩個字可以連結在一起的電影畫面:「刺激一九九五」、「越過死亡線」、「火燒島」……但是,不管是中片、西片,我們在這裡可以告訴你,你一切的想像,與實際的畫面其實充滿了牴觸,因為在這個隱性的社會中,擁有另外一種你所無法想像的文化。

  監獄社會是自由社會的縮影,本身存在著特殊文化,就像一個小型的社會一樣,具有它本身獨特的社會關係:人犯與工作人員相互間存在一種互動的社會關係,人犯與人犯之間也是。不過監獄的社會關係是分裂的結構,有正式監獄組織(如典獄長、副典獄長、秘書、科長、教誨師、管理人員)與非正式人犯組織(如班長、雜役、組長、房長、副主管)兩相對峙,卻密不可分。這樣的矛盾關係,形成了監獄裡面的特殊結構。

  對於一個剛剛走進監獄的受刑人而言,最無法接受的一件事情,應該就是,在這一段刑期當中,他已經不再是他自己了;這句話的意思不僅僅是他失去了自由,在形而外的層級之上,他甚至失去了他的名字。獄政人員以編號稱呼人犯,連人犯自己也都以此號碼稱呼,如一二五、一八九、三四一號等。這不禁令我想到了更生碩士楊宗勳在他「台灣囝仔」一書中所提到的:「……被帶到舍房門口,管理人員喊著『十二房新收入員,一名,六七五』。」對於一個人而言,不論自己是否喜歡自己的名字,然而名字本身卻代表著一種尊嚴,以及存在的責任。當自己的名字被剔除之後,在某種心理層面上,則是代表著失去了自己,這何嘗不是一種懲罰的方式。

  然而在監獄當中,亦有人沿用在監獄之外的習慣,彼此以綽號相互稱呼,如:大目、無牙、排骨、瘋狗等。每一種「混名」都代表著一種個人特質,或是生活習慣,對於受刑人而言,也比較容易記憶。但是在潛意識當中,也可以被認為是,對於自由生活的一種渴望,或是對以往生活的一種記憶。畢竟,當一個人走進監獄之後,已經是一個失去一切的人,而這樣的名字,可能是受刑人唯一可以擁有的尊嚴吧!

  如同在外面的世界一樣,人與人群聚在一起的時候,便容易形成派系。形成的理由不外乎:生活理念與共同目標。在監獄中也是,人犯聚集在一起難免會形成派系,唯一不同的是,有的受刑人在外面原就已經屬於同一不良組織的人,陸續因案入監而聚集在一起,而仍以原來幫派自居,這樣的幫派多半在一般大監獄比較常見。另一種是一些臭味相投之難友或兄弟,因彼此間很合得來而自成幫派。

  另外,地域觀念也是讓受刑人形成派系的另外一種原因,例如北部人就比較少跟南部人來往。這樣的「門戶之見」,通常以台中為分野,台南與高雄派等派別。這種現象在少年矯正機構尤為顯著,因為青少年血氣方剛,總是喜歡組織幫派以標示自己的身分,不過這些都是人犯好勇鬥狠,表現英雄氣概的方式而已。所以在獄所當中,偶有派系與派系間結怨的事情發生。對於新來的受刑人,若是不屬於任何派系,一進入監獄,最為難的就是要「選邊站」。這個選擇的困難度,並不亞於我們在外面的選舉,選錯了邊,可能就註定你的日子難過了!

  我記憶中最深刻的一個故事,便是有一位受刑人殺人入獄;也許這是一樁冤獄,又或者是這位受刑人的恨意較深;不管是怎麼樣的理由,當他入獄之後,便不再開口講話,即便是被人欺侮也不開口,久而久之,大家也都認為他是一個啞巴,便沒有要他表態加入任何派系。直到五年之後,他假釋出獄了,突然轉身跟監所人員說:「謝謝你的照顧!」,眾人才一驚,原來他並不是啞巴。但是這位受刑人所選擇的方式,從另外一個角度看來,未嘗不是避免自己捲入受刑人之間派系紛爭的一個方法。

  許多受刑人都具有黑道背景,一旦當他們入獄之後,也將外面的組織架構帶進了獄所當中。人犯團體中具有相當社會及經濟地位的人、本來在監內表現良好者、一些頑劣及長期刑暴力犯、老累犯、幫派及犯罪集團份子或是曾經受過軍事教育擔任幹部的人,都有可能成為領導者。因為他們手中都握有一些可以掌控他人的籌碼,例如錢的供應,或是權力。從這樣的組織架構當中,又形成了各個不同的階級。

  通常人犯所認同的第一等人犯,就是常與管理人員接觸之服務員。他們可藉活動之便,一方面完成主管交付的任務,一方面藉機圖私利;至於第二等人犯,則是指人犯中尚有良好人緣者,或具有領導作用的人,這類人犯比較普遍,凡有大、小瑣事或糾紛時,也以這類人犯作為調解之主要人選;第三等人犯,多為「大頭」(係指無人接濟或會面與無舉足輕重者),ㄧ般言之,此種人犯比例在半數以上。

  而在監所當中,領導者又分為兩種,一種是經由法令規定所挑選的自治員、服務員、組長、雜役。他們通常是表現良好,被獄方賦予責任性的任務,以增進培養他們對於自己以及工作的責任感。

  不諱言,在監所當中也存在著一種領導者,他們其實是監所中不肖的工作人員所培養的人脈(不要忘記!人是群體動物,就算是監所人員,彼此之間也會發生競爭的狀況),他們是主管濫用職權的結果。這種方式往往都是指派地下、黑牌雜役或由人犯間私下自行推舉或自封,他們在人犯之中,通稱為房長、仙頭、龍頭、副主管、總組。

  由人犯自行推選出來的結果,對於監所的管理人員,有幾種好處,一是許多紛爭可以由這些「龍頭」自行私下解決,可以免去監所管理人員一些不必要的麻煩;另外就是當受刑人自動選擇派系之後,管理人員依據其派系的性質指定工作,也比較不容易引起糾紛。但是這種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的做法,如果遇到監所內有什麼事情發生的時候,往往就已經是無法解決的重大糾紛了,例如集體逃獄等等,這類不肖的監所人員,這時自己也會嚐到被解職,或是其他重大處分的苦果。

  當派系形成之後,都有自己的一套規矩。就好像一個國家一樣,在這個派系當中,每個人都要遵守組織的規定。其實人犯規矩是人犯團體中形成的行為規範,並沒有嚴重到什麼樣的地步,多半都類似與主管保持適當距離、不能打小報告、有褔同享、有難同當,要團結在一起對抗獄方……等;這些為自己劃定界線的規定。不過,不管規矩的大小,當你參加這個派系之後,彼此都必須要遵守,不可違背。

  所以,如果自己並沒有什麼特殊背景,在進入監所之後,若是安分守己,遵守應該遵守的(檯面上——獄方,與檯面下——派系)規定,想要平平安安出來,也並非難事。畢竟,今天會走進監牢,無非也是因為自己太有個性,失去了客觀理性的評估,才會做下錯事。但是繼之一想,如果不用進去牢裡蹲,在自己做錯之前,只要想個三秒鐘,說不定有許多事情,都有轉圜的餘地,那又何苦來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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