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醉翁之意確在酒
酒、色、財、氣四事,最為人所好,也最容易害人害己,故自古以來,即以此為人生四戒。酒為杯中物,卻也是毒(穿)腸之藥,在一般人心中,認為喝酒非但可以一讓人暫時忘卻煩憂,亦可以拉近人與人之間距離,因此有所謂飲酒作樂、開懷暢飲、酒逢知己千杯少之情境,台灣所謂之喝酒文化,流行乾杯、不醉不歸,以灌醉對方為樂事及表現最高之誠意,而喝酒場所是無處不在,家喻戶曉之專業喝酒場所,如酒家、酒吧、酒廊、PUB等到處林立,且有關酒之字、辭句,甚至文章,比比皆是。
自從有立法委員指稱,禾豐集團副執行長張朝亮因案羈押看守所,在寄送物品檢查時被查獲麻油雞乙案,以及傳聞以每瓶新台幣一百萬元,購買高級紅酒暢飲,甚至酒醉大鬧舍房事件,頓時素有「天下第一所」稱號之「台灣台北看守所」,遂成為傳播媒體及社會大眾注目焦點。
事後經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詳細深入調查,結果並非事實,僅是以訛傳訛而已。但是酒確實是監所人犯之最愛,卻屬違禁物品,因此在人犯中通常使用黑話流傳,稱酒為「火山」,喝酒為「搬火山」,走私酒為「瓢火山」或「瓢酒」,「搬川」為喝醉了,「火山窯」為酒家,「搬杉仔」(台語)為喝酒,「杉仔」(台語)為酒。監獄中之人犯由於被監禁失去自由,固定牢獄生活,不是舍房就是工場,偶而僅能參加團體文康活動及集體教誨,在這種情況下,心情難免苦悶、乏味,因此喜歡尋找具有刺激感官之事物,來消遣或解悶,如賭博、吸煙、喝酒、吃藥,甚至利用各種方式吸打毒品,以達到自我滿足目的。
這些違禁的酒,往往會在舍房、工場、倉庫、門衛、檢查站、巡邏道等地點被查獲。當人犯長期無法獲得時,也會希望有替代品,在送入物品及福利社販售菜餚物品中取得,如麻油雞、維士比、保力達P等。然而為什麼大家都願意甘冒風險,只是為了喝一口酒嗎?探究其中最大原因,不外乎借酒澆愁、麻醉自己,雖是短暫刺激,但總覺得聊勝於無,只是一般人犯在酒後容易亂性,酒後無所不為,打架、殺傷事故等時有所聞,酒量不好、酒品差之人犯有時會藉著幾分醉意,將平日壓抑之積愫發洩出來鬧酒,甚至藉酒裝瘋、大聲喧嘩、惹事生非、打架,更有酒後壯膽,偷跑至廚房拿菜刀砍殺有宿仇恩怨人犯之例子。人犯多半喜歡烈酒,如高梁酒、五加皮、竹葉青,倘無則退而求其次是米酒,因為烈酒量小而效大。總而言之,酒對人犯而言,有它的魔力及難以抗拒的誘惑力,且人犯飲酒用途頗廣,如人犯間之慶生、入監接風、出獄餞別、慶賀官司勝訴、死刑犯三審定讞執行前辦酒席送別等。
人犯喜歡喝酒,多半是因為想逃避現實,因自由受束縛,為解除長期居斗室空寂、憂愁,生活上以自我為中心,無法勇於面對現實,只有借酒來減輕現實壓力。
有些人犯在社會上早已嗜酒如命,入監所後隨時在尋找機會接觸,一旦時機來臨,便會不計後果去嚐試。有一些人犯則是因為反抗心理作崇,既然酒為監獄所禁止,於是為了表現叛逆個性,故意偷偷摸摸去喝它,在心理上會感到一股說不出的快樂與刺激。人犯在心理上及人犯團體中,認為喝酒是喝行情,自認別人不行,自己很有辦法,行情不錯,令其他人犯刮目相看與羨慕。
其次,酒之來源不外乎透過各種管道走私,以及利用各種材料私自釀造兩種,少數不肖管理員利令智昏,意圖獲取暴利攜入監所,然後以高價售於人犯,其方式是將酒倒入塑膠袋,一瓶一包,以綁在腰或腿上或其他容易攜帶之容器,再趁上班時間置於難以安檢之處走私入內,或將酒裝入礦泉水保特瓶,然後加以固化,蒙混攜入監所。
另外,提供作業或銷售物品給監所之廠商,被接觸之受刑人或被告買通,託其將酒藏在送入監所之貨物中。人犯甚至會直接跟與監所訂有契約之飲料商私通,給予相當代價,將酒置於密封罐裝飲料內並作記號,待補貨時連同正式飲料一併運入。此法量多除自用外,尚有多餘轉售圖利。最常見的方式是人犯在接見時暗示家屬或朋友將酒裝入二、三層塑膠袋,趁崗哨管理員不注意時,偷偷以「丟包」方式拋入監所內。監外工作之外役人犯利用在外工作機會飲用或由其夾藏攜入,因外役受刑人行動方便,接觸社會機會多,戒護也較鬆散,取酒容易,夾帶方式均藏在作業工具中。
至於利用懇親機會,囑咐家屬在懇親時攜帶來監,然後夾藏帶入。利用家屬來監接見時將酒摻進送入之菜餚或罐頭食物中,或利用針筒將酒注入水果中或已抽出飲料之鋁箔包內送入監所。
過去有些監所,受刑人或被告如需要什麼物品,可在接見時交代家屬,直接向監所附設的福利社門市部購買,然後直接交給接見室的管理人員轉交給受刑人或被告。由於監所福利社門市部所販賣的罐頭,其上面都蓋有該監所之戳章,因此接見室的檢查人員看到罐頭是向本監福利社所購買的,通常都衹查看戳記,就把罐頭交給受刑人或被告。因之,有些人就利用上述漏洞,授意來面會的家屬購買蓋有戳印的罐頭(如鳳梨罐、水梨罐、楊桃罐……等)帶回,然後把貼在罐頭的標紙撕下,從旁打個細孔,將裡面的果汁抽出,再用注射筒把酒注入其中,將孔封閉,貼回標紙,恢復原狀,於下次來接見時帶來,並將其混在新向福利社門市部所購的其他物品一起寄入。
也有人在監所裡面私自釀造酒,不過通常都是為了過年之用,惟平時亦有,其方式通常是以向福利社購買或叫家人寄來較有酸性之水果,如葡萄、楊桃、橘子、荔枝、龍眼、鳳梨、李子……等作為釀酒原料,把水果裝入容器,摻進少許白糖及發粉,如果沒有發粉則以饅頭屑、養樂多替代,然後密封,此為第一種方法。第二種方法則以乾飯加發粉與水,裝於塑膠筒內來發酵造酒。第三種方法是人犯在取酒不易情況下發現要用或工業用酒精,用火燻使蒸發後加入紅糖來飲用。至於藏酒的地方,大都藏在不易被發覺的地方,如棉被中或物品、舍房倉庫,甚至有埋在花盆或土裡。
人犯喜歡偷飲酒,但酒後臉易紅,於進出舍房、工場走動或主管有事找入時,其必酒氣燻鼻,滿面通紅、失態鬧事,容易被發現,且造酒後無地方藏放,增加很多困擾,尤其被查獲時,必遭依法違規論處,以致日夜忐忑不安,精神不勝負荷,實在不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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