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法律系畢業後滿懷著公平正義的法律人,為何當上法官後,變成人人喊打的「恐龍法官」?對外號稱「審判獨立」,但法官卻有不得不遵循的「最高法院原則」與「司法人事潛規則」?揭開司法界最僵化的一面,臺灣的司法才有未來!
舉世最高比例的終審法院法官員額
不過,個案正義只是小問題,真正的問題在最高法院。我國最高法院一向存在四大問題:一、人數太多,無法統一法令見解;二、法官選任缺乏民主正當性,無法回應民情,而且無法兼顧法律續造的功能;三、採取保密分案制度,產生「匿責」現象;四、判例制度違反權力分立。本件最高法院並未針對類似問題作出判例,第四部分暫且不談。
首先,最高法院是法律審,主要功能在統一法律見解,截至一○○年底為止,我國卻有八十五位法官(其中刑事庭有十二庭、法官人數計有五十八人,民事庭有七庭、法官人數計有二十七人,刑庭法官人數超過民庭一倍以上),則依據法官獨立審判原則,各庭各唱各的調,案件的一再撤銷發回,也就成為常態。這不僅讓人民倍感困惑,下級審法官也常有不知如何適用法律的困擾。
為什麼說最高法院法官員額人數過多?別說美國的聯邦最高法院法官僅有九位,即便是與我國同屬東亞地區的日本、韓國,其最高法院法官人數也分別僅有十五位、十四位。或許有人認為美國是英美法系國家,日本、韓國的司法系統經過多年的發展後,也愈來愈接近英美法系,與我國這種典型繼受自歐陸法系的司法系統,無從比較。
那就以歐陸法系的德國、法國做比較!
德國聯邦最高層級審判機關計有聯邦憲法法院、最高法院(民刑法院)、行政法院、勞工法院、社會法院、財務法院(我國則有司法院憲法法庭、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茲以與我國最高法院職務類似的德國最高法院為例,其刑庭法官人數為三十八人、民庭為九十三人,合計為一百三十一人,其中民庭法官人數超過刑庭一倍以上,與我國民、刑庭法官人數比例是全然相反。另外,法國最高法院刑庭法官人數為四十三人、民庭法官人數為一百五十八人,合計為二百零一人,民庭法官人數是刑庭的三倍以上。
乍看之下,德國、法國的最高法院人數都比我國的人數多。然而,各國人口數不同,本難單純以法官人數作比較,何況我國、德國與法國的民、刑庭法官人數比重明顯不同。也就是說,德國、法國的最高法院民庭法官人數是刑庭法官的倍數以上,我國則是完全顛倒,刑庭法官人數明顯多於民庭法官人數。依照政治大學法律系教授許政賢的研究,如果以每十萬人口的刑庭法官數做比較,我國約是德國的五點四八倍、法國的三點八二倍;至於每十萬人口的民庭法官人數,由多至少依序是法國、我國與德國,顯見我國最高法院民庭法官人數並未明顯偏多。據此,可知依各國人口與終審法院法官員額比例作比較,我國是最多的,而其中問題的關鍵,則在最高法院不足額配置與刑庭法官人數偏多。
http://mag.udn.com/mag/world/storypage.jsp?f_ART_ID=459561
(本文轉載自林孟皇所著新書《找回法官失落的審判靈魂》,由博雅書屋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