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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昨天舉辦通姦罪除罪公聽會,贊成除罪者指出,走進婚姻並不代表放棄身體自主權,且通姦罪被告女多於男,等於變相懲罰女人;反對廢除者認為,通姦罪有預防外遇功能,維護家庭的價值「一切為孩子,孩子為一切」。
今年三月,國際專家來台審查我國法律是否符合兩公約,認為通姦罪是「以刑法管制個人的性行為」,構成對私生活無理的侵擾,不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七條規定,建議政府廢除通姦罪。但法務部今年四、五月兩度民調,分別有百分八十二、百分之七十七受訪者反對廢除通姦罪。
婦女新知秘書長、律師林實芳認為,通姦罪無助維繫婚姻;通姦罪中女性挨告占多數的原因,是小三不知男方已婚;男方轉汙點證人指證小三跟他上床;通姦罪是元配制衡小三的武器,只為出一口氣。
律師公師全國聯合會池泰毅律師質疑,人生會有變數,婚姻制度內發生詐欺、背叛、背信,可以用刑法解決嗎?
衛福部婦女福利及企畫部副組長莊金珠說,多數婦女團體支持除罪化,因為通姦罪對女性傷害較多,無助維繫婚姻,也傷害通姦者的子女,衛福部不反對通姦除罪化。
台北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官曉薇分析,通姦罪女性被告遠多於男性,主因是社會較容易原諒外遇的男性,卻怪罪女性第三者;從撤告率來看,容易被原諒者的比率依序是夫、妻、女性第三者、男性第三者。總結來看,通姦罪處罰顯然對女性不利,違反性別平等,應該廢除。
反對廢除通姦罪的台北市晚晴協會代表林立訢、許文青說,晚晴大多數會員認為通姦除罪後小三會增多,一旦除罪就「回不去了」,無法再懲罰外遇的一方,對已婚婦女沒有保障。
律師紀冠伶、檢察官朱富美表示,通姦罪存在有防衛性、預防性功能,能維繫傳統價值,保障家庭。檢察官劉承武呼籲,婚姻是「一切為孩子,孩子為一切」。
一位女律師表示,從她承辦通姦案經驗,元配會撤告,往往是為了家庭,為了給孩子一個完整的家庭,因此忍氣吞聲。她質疑,婦女團體支持通姦除罪是為了走向性自主、性解放,「但這對國家好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