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司法部把社區矯正列為下一步司法行政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並強
調社區矯正將不會成為「變相勞教」。
司法部副部長趙大程周五(11月29日)在記者會上表示,司法部正在起草的
改革具體實施意見中,「推進社區矯正立法,健全完善社區矯正執行體系」
是六個方面內容之一。
此前,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廢除勞動教養制度,一些院校的勞教專業或
系科和一些地方的勞教機構改名。
但社會上仍有疑慮,擔心社區矯正是否會變成另一種勞教。
趙大程在記者會上對這個問題明確表示「不可能」。
人身自由
他說,社區矯正的法律依據、適用範圍、運用的程序、執行的方式「都和勞
動教養有著不同」。社區矯正依據的是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它
所適用的範 圍、對象「是法律判決他是管制的、宣告緩刑的、假釋的或者被
暫予監外執行的」這四種四人。
另外,社區矯正對象「不脫離他的家庭,不脫離他所熟悉的社會環境,然後
對他進行思想教育,對他進行生活的幫扶」。
北京華歡律師事務所的彭劍律師告訴BBC中文網,從學術和學科設置上看,
確實存在用社區矯正替代勞教的意圖,填補法律和司法領域的一片空白。
他說,從理論上講,社區矯正確實和勞教有關鍵的區別,不會成為另一種勞
教,因為社區矯正的對象理論上仍有人身自由,而勞教對象則實際上與囚犯
無異。
但現實中,律師界有人根據經驗推測,還可能出現社區矯正的執行機構對受
罰對象「變相羈押」的情況,監視居住變成把人戴上手銬投入「黑監獄」。
如果出現這種情況,就等於在實踐中把應該在不剝奪人身自由的情況下進行
教養感化變成非法監禁。
修法
廢除勞教制度後,不但相關法律需要修改,目前被勞教的人員如何處理也是
一個大問題。
原司法部研究室主任王公義曾接受中國媒體採訪時表示,勞教制度廢止後,
原來屬於勞教對象的那部分人如何分流,有5部法律的相應條款要修改:刑
法、刑事訴訟法、治安管理處罰法、行政訴訟法、行政法,「然後才能把應
該送監獄的、送社區矯正的、送工讀學校的不同類型的人進行分流」。
2003年,一位名叫孫志剛的青年在廣州收容所內被毆打致死,引發中國社會
和法學界對勞教制度的批判和反思。理論上講,行為不夠按刑法判囚禁的人
會被勞教,但實際上存在各種亂像和執行人員違法現象。
執法
社區矯正從2003年試點,2005年全面鋪開,2011年2月正式入法,刑法修正
案(八)明確規定對判處管制、緩刑以及假釋的罪犯依法實行社區矯正。
目前,社區矯正法已經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布的五年立法規劃。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焦洪昌認為,為了避免社區矯正在實際中變成勞教,應該
抓緊立法,即「程序應該是司法化的程序,決定機關應該是法院,場所、對
象是誰,要在法律中明確。」
彭劍說,理論上講,社區矯正應該填補介乎刑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之間的
空白;它能否名副其實,不成為變相勞教,「取決於立法者的決心」。
社區矯正立法的法律條文如果足夠具體、明確,而不是僅停留在原則性的表
述,那就有可能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執行過程中的違規、違法現象。
另一方面,中國有報道稱,地方司法機構負責社區矯正的人員也抱怨操作時
會遇到各式各樣的案例找不到相關法律條款作為參考,感到「無法可依」,
另外還有社區民眾不接受、不願參與,以及社區矯正工作人員短缺等問題。
(撰稿:郱書 / 責編:伊人)
http://www.bbc.co.uk/zhongwen/trad/china/2013/11/131129_china_community_service.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