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人:J
日期:2012-10-28 19:2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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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6
Q
請問貴所收容人與管教人員的互動關係如何?
回 應:KKK
日期:2020-08-02 13:55:23
1F
對,沒錯。
回 應:單身才是幸福
日期:2020-08-02 10:33:58
2F
請問朋友在上一趟執行已經是三振條款期滿出獄,如果再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的罪是否還是三振!
回 應:善哉
日期:2012-11-17 17:28:04
3F
其實現代之矯正機關,為了「便民」與行刑處遇「透明化」,對於外界之參觀監獄,彈性很大,不受《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6條之規定拘泥,除不必申請,各矯正機關幾乎每個月均有擇一天辦理藝文活動併開放外界進入參觀(但需事先報名),這是「行刑社會化」之里程碑,值得予嘉勉與肯定!在收容人與管教人員的互動關係上,據最近媒體報導,獄方尚對即將出獄者,媒介工作呢!
回 應:智傑
日期:2012-11-17 17:06:58
4F
關於收容人與管教人員的互動關係>收容人於矯正機關內,發生何事?應通知親屬?
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8條之規定:「 受刑人重病、死亡或其他有必要情形時,應儘速通知其配偶或親屬來監探視。受刑人於移監後,亦應通知其配偶或親屬。」
而另在加強互動關係上>外界若欲請求參觀監獄之規定如何?
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6條之規定:「為研究學術或有正當理由請求參觀監獄經許可者,男性參觀人員參觀男監,女性參觀人員參觀女監。但有特殊理由,經典獄長許可者,不在此限。參觀時監獄應派員引導、說明,並記錄參觀者之姓名或機關團體名稱、職業、住址、參觀之日期及目的。參觀者須服裝整齊、保持肅靜,未經典獄長許可,不得攝影,並禁止與受刑人交談或傳遞物品。未成年人、酒醉人或病人,禁止參觀。外國人或無國籍者請求參觀時,應經監督機關之核准。 」
回 應:阿堯
日期:2012-11-05 21:41:38
5F
我國獄行刑法第1條開宗明義規定:「徒刑、拘役之執行,以使受刑人改悔向上,適於社會生活為目的。」因此,我國監獄行刑之目的係以促使受刑人獲得矯治,成功的復歸社會,適於社會生活為最終目標。因而
建立人犯溝通管道,如設置意見箱、召開生活檢討會與膳食改進小組
會議,加強人犯個別心理輔導,暢通人犯申訴管道,透過各種不同途徑始可瞭解對監獄人犯管理之反映,如出獄受刑人意見與受刑人家屬反映
,教誨人員個別談話與媒體記者反映等,另外定期舉辦人犯各種文康活動,如球類、讀書會、歌唱會、演講、書法與作文比賽等,以舒暢身心、俾能更增進收容人與管教人員的互動關係,惟目前教誨人力與受刑人人數之比例懸殊,平均每位教誨人員須負責輔導200名以上之受刑人,教化業務既繁且重,以致教化功能難以彰顯。然而,矯正機構為刑事司法體系最後也是最重要的,就是監獄必須定期召集小組會談,針對監獄管理職員與人犯間之互動及人犯之行為表現,提出探討、交換意見。這些小組的運作形式是民主的、直接溝通的,許多尚未實施的政策、措施均可以充分探討,而如此的交談、探討,管教人員與人犯間的情感已經在互動。有時也可以利用此一小組會談,導正一些人犯偏差的行為或觀念,有時也可以協助當中的一些人犯處理生活上或情感上困擾的問題。透過此一機制,社會治療的目標幾乎可以充分達成。
回 應:回應
日期:2012-11-01 17:04:27
6F
監所是一個封閉拘禁的環境,收容人數眾多,為維護收容人安全及管理秩序,日常生活上有許多規範,收容人必須要遵守,管理人員會本著生活照顧從寬,嚴正紀律要求的立場,來處理收容人大大小小的事。同時輔導人員也會協助輔導收容人,收容人對管理上有任何意見,都可以利用生活檢討會反映,向場舍主管反映或者是投書意見箱(設在各場舍隱密處,讓收容人可以自在地投書),監所一定會處理,收容人與管教人員之間都有良好的溝通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