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人:J
日期:2012-12-31 21:0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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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羈押法修正有關被告醫療人權問題,新修正法令有無規範提供較完善作法,改善看守所醫療不足問題?
回 應:前人
日期:2013-05-05 08:06:29
1F
記得前美國聯邦監獄局局長 羅門.卡爾森(Norman Carlson) 曾指出;評斷管理績效之良好監獄,應具備下列三項特徵:
一、 監獄強調照顧、監禁和控制等三方面。
二、 監獄符合安全、乾淨與人道等要求。
三、監獄工作人員具有榮譽感、專業性及工作熟練之特質。
而卡爾森之後的繼任局長 麥克.昆蘭(J. Michael Quinlan) 亦認為經營績效良好之矯正機構標準為:
「提供維護社會大眾安全任務,收容人得到安全及人道監禁,給予收容人符合其需要之多項處遇計畫和服務,以達到自我改變,復歸社會,不再犯罪。」
緣此,重新檢討並修正有關矯正機關收容人之醫療人權措施,使得修正法令規範後,更能提供較完善作法暨不同的醫療環境新面貌,應為有關當局之決策者,「當務之急」的重要課題。
回 應:德化
日期:2013-05-05 07:26:01
2F
根據1995年聯合國受刑人最低處遇標準,受刑人在飲食、衣物、居
住環境與設備、運動與娛樂、醫療設施、紀律與懲罰、戒具使用、作業及
又康活動上,均有合乎現代社會進步而規範的最低標準,以保障受刑人在
監基本權益,並為世界各國制定受刑人在監處遇的準則。
由於受刑人醫療權利是非常薄弱的一環,攸關受刑人基本權益是否受
到完整保障的重要關鍵。現階法務部矯正署除已規劃「醫療專區」臺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方式,解決受刑人在監醫療問題,然終非有系統且全面性長久完善之計,未來仍將持續落實上述法律所授與受刑人的權利外,值得慶幸的是;現已爭取到受刑人暨收容人納入「全民健康保險體系」的政策,得以保障這些人犯在監服刑的基本權利。
回 應:健康
日期:2013-05-01 17:05:19
3F
轉錄供參;
受刑人的健康權 -----葉金川
【2013-04-16/聯合報/D2版/健康】
【葉金川】(本文作者葉金川為衛生署前署長、慈濟大學教授)
2009年我擔任衛生署長時,與當時的法務部長王清峰,曾經一起到監所視察受刑人的醫療狀況,台灣監所內的健康醫療情況真是落後,與一般國人可享受的健康醫療照護待遇相去甚遠。 早年菸捐撥款 提升醫療品質 當時決定,先從菸品健康捐中有關提升醫療品質的款項下撥出2千萬,用來試辦改善基隆、桃園、彰化及台東泰源等四所不同類型監獄的醫療衛生情形。衛生署醫事處負責執行,試辦一年四個月後提出執行及檢討報告,成效相當不錯,問題是如何籌措足夠經費將全國各監所全面改善。 二代健保修法 改善監所醫衛 直到2013年的1月1日,二代健保修法實施後,法務部編列預算讓6.5萬名受刑人納入全民健保,受刑人的健康權及監所內的醫療衛生情況才可望全面改善,台灣受刑人醫療人權的歷史也開始改寫。 但這項修法也引起爭議,許多民眾忿忿不平:「為什麼我們全民要負擔受刑人的健保費用?」媒體上沒看到法務部及衛生署說明緣由,但我認為,最主要的觀念在於,受刑人違法受到國家的法律制裁,剝奪了他們的人身自由權、禠奪公權等,就是希望受刑人能夠改過向善,回到社會中重生好好做人,這算是一個人格與心靈的改造過程,而在此過程中我們沒有理由要剝奪受刑人的健康權或是醫療權。 而最近前總統陳水扁的健康照護情形曝光,法務部指出受刑人沒有自由選擇醫療病所的權利,並安排陳水扁在台北榮總戒護就醫,當然北榮的醫療技術與設備無庸置疑,戒護就醫是否最佳選擇,對一般受刑人應該是,至於部分人士要求讓陳前總統保外就醫,那是政治問題,不是醫療問題,本文不予置評。 監所醫護短缺 長期設施不足 本文所要討論的是以醫療衛生專業的角度來看受刑人的健康問題以及監獄、看守所衛生及醫療環境的問題。 監守機關在受刑人納入健保實施前,可能因為預算問題,長期忽視醫務室設備儀器的充實更新,醫護人員的羅致更是問題,特別是醫師以及牙醫師,更是一員難求。 大部分監所都是以私人人情拜託當地醫院以及開業醫師、牙醫師兼差,給的鐘點費又要依政府規定,與市面行情相去甚遠,願意幫忙的都要靠一腔古道熱腸來協助。最讓我吃驚的是,病患(受刑人)要自費付一些藥材費用,監所常備藥以外的藥材都要病患自己負擔,像是牙科蛀牙充填等材料就是。 醫療院所服務 納入牙醫中醫 但是從今年1月1日起,健保局安排醫療院所進入監所提供醫療服務,根據健保局最新統計,元月受刑人因病就醫人數逾2萬9千人,門診近5萬5千人次,受刑人因重病須到監所外戒護轉診住院治療者,元月有3百多人次,平均每件住診費近3萬元。 除了醫師門診及住院治療,牙醫師及中醫師的服務也包括在內,目前雖然還不是全面提供,但是健保局也在陸續安排特約醫療院所牙醫師及中醫師進入各監所提供服務。 以第一個月的就診率及住院率來推算,每受刑人年就診10次,住院率5.5%,都比國人平均低一些,但這是剛開始數字,醫療服務安排穩定後數字應該會提高。另外,這數字沒經過年齡、性別調整(受刑人沒有青少年兒童嬰兒,女性比率也偏低),解讀是要小心一點。 不過,這數字已經比以往大幅度增加了。從費用來看,一年將支出6.5億的醫藥費,比健保局向法務部收取的費用一年12億要低很多,不過這數字會逐月增加,可能要一兩年才會穩定。還好這筆錢是有專戶管理,不應該會流向不合理的支出才對。 人人享醫療權 台灣健保驕傲 從初步的數據看來,這是一項進步的制度,執行上也無可挑剔,對「全民」健保來講,也把迷失的一環補上了,所有中華民國國民都依法享有健康醫療權,這應該是健保的驕傲,也是台灣的驕傲。 現在,剩下的問題是,這筆醫療費用為何要全民負擔?能否向有能力負擔的受刑人收取一部分保費?這涉及刑法理論的問題,不是醫療問題,留給法界人士去探討解決。 另外一個醫療問題,也涉及刑法理論問題,就是受刑人中,有1000人以上是慢性精神病人,是無法積極治療,也無法感化重生的病人,他們受刑的意義、目的何在?是否應該有更好的處遇?應否提供社會復健?應否以回歸社會為目標?這大哉問,我不知道答案。 最後,是受刑人毒品濫用問題,受刑人有許多是毒品犯、或是刑犯兼具毒品犯身分。毒品犯不積極給予勒戒治療,最後都淪為刑犯。監所應該有能力提供毒品治療勒戒服務,讓毒品犯重生回歸社會,似乎才是正途。
回 應:淺見
日期:2013-01-10 17:58:16
4F
羈押法修正草案修正幅度很大,醫療部分新增很多條文,例如草案第42條規定,被告衛生保健、醫療措施事項,必要時得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負責。這就是因矯正機關非屬醫療機構,醫事人力編制有限,明定被告衛生保健、醫療措施事項,必要時得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負責,以引進醫療資源輔助看守所醫療業務,保障被告醫療人權。
另外草案第51條規定,罹患疾病之被告請求自費延醫診治時,看守所依疾病之種類、程度、疾病史等之診療事實及其他情況,認為在醫療上為適當時,得准許其於看守所內或護送至看守所指定之醫療機構,以自費方式接受診療。這條規定主要是因為目前被告請求自費延醫,係依現行羈押法條文第三十八條準用監獄行刑法第五十七條辦理。但因大法官會議解釋文出現後,進行增修,參考「聯合國在監人處遇最低標準規則」第九十一條「如果未經審訊的囚犯所提申請合理且有能力支付費用,應准他接受私人醫生或牙醫的診療。」規定,增訂本條規定,明定被告得申請自費延醫。
另外還有許多新增條文,現正在立法院審議中,其中比較特別的例如修正草案第54條規定,任何醫學或科學試驗,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縱經被告同意,亦不得為之。依本法所為之診療、健康檢查取得之被告血液或其他檢體,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為目的外之利用。這也是參酌「聯合國保護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監禁的人的原則」第二十二點「即使被拘留人或被監禁人同意,也不得對其做任何可能有損其健康的醫學或科學試驗。」之規定意旨增訂。而且為確保被告隱私,針對診療、健康檢查取得之被告血液或其他檢體,除法令別有規定外,不得為目的外之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