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犯罪矯正協會
加載中... CHINESE CORRECTIONAL ASSOCIATION

有關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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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問 日期:2014-06-30 10:3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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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裁判書 -- 刑事類
【裁判字號】 89,聲,199
【裁判日期】 890121
【裁判案由】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裁判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九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清富
右受刑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如附件聲請書云云。
保?
二、按修正前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固規定「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之實據者,..
.有期徒刑逾三分之一後,由監獄長官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按被告係於八十六年一月卅日入監執行,自應適用此一修正前之規定)。然被告
在為法院判處罪刑之時,法院均已針對其犯罪之動機、手段、所生危害及犯後態
度等一切情狀,詳為參酌,以為量處刑度之實際指標,經觀諸卷附之本院八十四
年度訴字第一七四六號判決,被告即受刑人黃清富於連續販賣安非他命予巫茂林
後,非惟不知悔悟,反翻異其在警訊中之自白,而在本院辯稱僅係幫巫茂林調貨
云云,惟本院參酌證人巫茂林之證詞及警訊筆錄暨情況證據始對其做有罪之判斷
,嗣其上訴台灣高等法院,該院亦以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九三七號判決駁回被告
之上訴,此有本院上開號數之判決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
表各一紙在卷可稽,被告既犯販毒重罪,猶矢口否認犯行,且其在上開販毒案件
中又為累犯,則法務部於核准監獄長官所聲請被告之假釋方案時,更應謹慎為之
,從嚴審核。又本件獄方究係根據何種科學實證,證明被告確已有「悛悔之實據
」?獄方有無委請心理學、社會學、犯罪學諸專家參與評估過程並做成詳細紀錄
?抑或僅委諸獄方一、二位所謂「教誨師」之評估或根據獄方一、二次之「獄方
幹部」之所謂「評估會議」之結論(該種會議往往在短時間內即通過在監獄服刑
之多位不同刑種之受刑人之假釋聲請案,殊無任何科學實證之可言),即報請法
務部核准?獄方如確有委請心理學、社會學、犯罪學諸專家參與評估過程並做成
詳細紀錄,則該紀錄何在?何不一併呈報本院審核?再查假釋制度係針對受刑人
中確有「悛悔」之實據者實施,其制度絕非係每一受刑人得均霑其露,此猶非一
犯罪人在判刑確定後,口中聲稱「我悔罪,你原諒」,即得輕易認定其有何「悛
悔」之「實據」;且假釋制度因係以行政機關職權審核認定,而有實質上縮短已
經司法機關判刑確定受刑人之刑期之作用,其實施猶須謹慎,亦因此,受刑人以
服滿其刑期為原則,假釋出監毋寧僅為例外規定(非謂服有期徒刑逾三分之一者
當然即得假釋),當然須「從嚴審核」,以免失去刑罰之創設目的,因之,如一
國家之受刑人之「假釋率高於服刑期滿率」,則該國之假釋制度顯已流於浮濫,
即有檢討之必要。法務部每每以受刑人服滿刑法所規定之最低得假釋之刑度後,
即草草核准受刑人之假釋案,並欲藉此解決監獄人滿為患之窘境(欲解決此一窘
境何不積極興建新之監獄,否則善良守法之納稅人所繳交之稅賦究用去何處?)
,根本已失國家設刑處罰並藉資矯正犯罪人之良法美意!此種作為,殊屬積非成
是,本院期期以為不可!綜上,假釋雖為法務部之職權,然聲請人既依法向本院
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本院即不得做為行政機關之橡皮圖章,而草率核准本件聲
請,至徒然浪費國家保護管束之觀護資源(毫無悛悔之意之重刑受刑人亦絕非付
保護管束即得杜絕其再犯罪)。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廿一 日

回 應:89年的案子??? 日期:2014-07-02 00:08:06
1F
別在高談闊論了,台灣的假釋制度是因特權而設的,各位想看看(向前立委顏清標、前台中縣議長張清堂....等)一堆假釋例子,每次入監服刑時只要服滿假釋條例規定時,一報假釋則立即通過,但無權無勢之受刑人則須提報2、3次時還不見得會通過,所以這就是台灣的司法,哀...感嘆阿!!!
回 應:行科 日期:2014-07-01 16:48:07
2F


觀之上揭民國89年>有關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桃園地院法官予駁回一文,可謂空前(但未絕後,因尚不知道何時何地之法官也會依法泡製? 還好僅是一審之地院為之,不能形成判例) ,惟此刑事司法奇譚,依判決書所載;法務部雖已准許假釋,但法官卻不准?( 以駁回不予保護管束為手段) 。 據該判決書云:「-----又本件獄方究係根據何種科學實證,證明被告確已有『悛悔之實據』?獄方有無委請心理學、社會學、犯罪學諸專家參與評估過程並做成詳細紀錄?抑或僅委諸獄方一、二位所謂『教誨師』之評估或根據獄方一、二次之『獄方幹部』之所謂『評估會議』之結論(該種會議往往在短時間內即通過在監獄服刑之多位不同刑種之受刑人之假釋聲請案,殊無任何科學實證之可言),即報請法務部核准?獄方如確有委請心理學、社會學、犯罪學諸專家參與評估過程並做成詳細紀錄,則該紀錄何在?何不一併呈報本院審核?再查假釋制度係針對受刑人中確有『悛悔』之實據者實施,其制度絕非係每一受刑人得均霑其露,此猶非一犯罪人在判刑確定後,口中聲稱『我悔罪,你原諒』,即得輕易認定其有何『悛悔』之「實據」;且假釋制度因係以行政機關職權審核認定,而有實質上縮短已 經司法機關判刑確定受刑人之刑期之作用,其實施猶須謹慎,亦因此,受刑人以 服滿其刑期為原則,假釋出監毋寧僅為例外規定(非謂服有期徒刑逾三分之一者 當然即得假釋),當然須『從嚴審核』,以免失去刑罰之創設目的,------」。 這下子,可要「將」法務部一「棋」了! 本案因距此已有14年了,何以隔那麼久了,才翻舊帳,舊事重提?? 當時是如何以善後?不得而知! 這的確是司法權與行政權之交叉重疊!一方面法律規定;法務上之司法「行政權」所准予假釋必交付保護管束,一方面既然裁判權在院方之法官,法官有「准」與「不准」之裁量權,問題是在長年累積經驗,假釋之保護管束,想當然爾>法官百分之百,一定會准!所以不必去想>萬一不准,究如何善後?怎麼辦? 論者以為,怎麼辦?提「大法官解釋」啊!但法律已明確規範的事,要難再提大法官解釋。 似乎祗有循檢察官提出「抗告」一途了!理由要由該收容人之監獄提出「改誨向上」明確事證予檢察官,方便予提出抗告,由刑事訴訟程序解決。 問題在法官要的是如何依行為科學證明其『悛悔之實據』? 惟依2014年4月25日「台灣醒報」報導;新科技幫忙假釋審判,不但增加犯人假釋率,也可以減少他們的再犯率。(photo by Horus Tr4n on Flickr – used under Creative Commons license)。 據悉,海洋法系的美國,假釋官或假釋審查委員會審理,有時候,常易受審察者的個人喜好或偏見影響,現在美國行為科學之新科技可以統整犯人背景資料,判斷犯人再犯率可能性,幫審理者決定誰可以假釋,或給予什麼樣的更生協助,對許多監獄爆滿的國家,可說是一大福音。 該報導云;美國部分州仍保留假釋制度,在犯人服滿一定刑期後,可以由假釋委員會裁決是否可以提前出獄。但是如果一個縱火的犯人,犯罪地點剛好是假釋委員附近的社區,他大概不太可能獲得假釋。假釋委員個人自由心證審 判,容易因為種族、年齡、長相偏見,影響公正判決。 例如一名德州監獄公務人員工會成員「勞瑞」表示;假釋委員通常容易疑神疑鬼,高估犯人的再犯率,同時害怕若犯人假釋再犯,他們的名聲會大受影響。 乃過去美國俄亥俄州曾發生犯人假釋後,又被檢察官以殺人起訴,批准假釋的委 員會成員在各大媒體受到輿論砲轟,導致現在美國俄亥俄州的犯人假釋機率不 到1%,跟中樂透差不多;反觀鄰近的西維吉尼亞州,犯人假釋率卻高達48%。 如今這種情況可能會因為科技進步而有所改善,一家加拿大公司現在開發一種新的科技軟體,用來評估犯人再犯的風險有多高,不只考慮犯人初犯的年齡、教育程度、罪刑輕重、心理狀態,也將他周遭朋友的犯罪紀錄、母親懷胎時是否吸毒等因素納入考量。 現在美國有超過5分之4的假釋委員,將軟體的數據當成審判依據,不但提 升犯人的假釋率,也降低了15%犯人的累犯率。愛德華州特赦與假釋委員會主席奎恩表示,過去假釋委員會通常都以個人經驗下決定,做出來的判決常前後不一,令人難以信服,現在科學計算出來的結果比自由心證精準,更能作為審判依據。 科技不但讓假釋審判變得更精準,也幫獄方裁決獲假釋的犯人要如何管理。美國南加州監獄現在使用一種軟體,「推估」犯人什麼樣的背景容易讓他犯罪,如果是因為犯人教育程度不足,法官可能會讓犯人多參與社區課程,如果跟情緒掌控有關,那法官可能要求犯人上情緒管理訓練課程。 雖然有一些美國官員仍不信任新科技能取代個人判斷,但是新科技能在不危害社會安全的前提下減少犯人數,這是無庸置疑的,未來也許可以解決美國或台灣當前監獄爆滿的窘境。 基上,我國若引進此種評鑑軟體技術,相信法官裁決有據,心服口服,不致再有所猶疑了。謹供有關單位供卓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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