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人:鐘仕荃
日期:2014-11-28 09: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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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近年來再犯率不斷提高,自己在思考這個問題,是否與社會貧富差距及更生人就業率有相關,但是沒有直接相關的數據,所以想請教貴單位的看法,或是否有相關的調查或報導,謝謝您的解答。
回 應:網管
日期:2014-11-29 15:34:43
1F
【影響更生人再犯的主要因素>重刑化趨勢下的矯正改革方向。】
參閱本會網站>片段內容>
>從新刑法重刑化規範談矯正機關之矯正教化方針 -----制度與實務層面的思考※楊士隆、邱明偉撰
http://www.corrections-cca.org.tw/upload/2014/09/15/1410780377.pdf
《重刑化趨勢下的矯正改革方向》→
許多人在討論犯罪問題或犯罪抗制的議題,最後出現這樣或類似的建議:加強監獄矯治功能或加強監獄教化功能,似乎把犯罪人關進監獄,然後高舉加強矯正教化的大旗,尌可以期待改善嚴重的犯罪問題,筆者在此強調矯正政策是刑事政策之一環,也是社會政策的重要環節,需要社會共同面對、共同解決,任何討論受刑人教化處遇的實務作法,都必頇優先解決矯正制度面存在的問題,否則其效果是極其有限的。 一、制度面的思考:
( 一)、---------
(二)、「增加對於犯罪矯正工作之投資,紓解監獄擁擠及增加合理矯正教化人力」>
刑事司法體系包括警察、檢察、法院、矯正、觀護(更生保護)等系統,其主要任務極為抗制犯罪不法,防衛社會安全,實現公平正義及確保民眾福祉,矯正系統位於刑事司法體系的下游,當重罪重罰的刑事政策,正式由矯正系統一肩扛下,但矯正系統卻沒有相對增加合理的軟硬體及人力資源配置,矯正系統資源嚴重不足並非短期之問題,長期以來管教人力不足及監獄擁擠未見有效改善,正是矯正人員心中的痛,一位犯罪矯正學者在 10 年前對於當時矯正實況的觀察是這樣的:…監獄客觀條件令人憂心,臺灣投資在矯正方面確實有限,監獄矯正人員職位低、待遇差、流動性大、影響士氣,矯正人員編制嚴重受限,受刑人與管教人員的比例過高,影響戒護安全與處遇輔導,一方面監獄缺乏優良的矯治環境與條件,無法應付湧入的受刑人潮,另一方面我們沒有完整的社區處遇來疏通
中短刑期的受刑人,這些均是造成社會治安犯罪問題惡性循環的現象,受刑人
出監再犯尌交相指責監獄矯治失敗,這是不公平的,我們社會對矯正工作既不
重視又不投資,其效果也是可預期的。
10 年後的今天,這段話依然可以用來描述當前矯正工作之實況,矯正困境改善實在有限,10 年來管教人力比依然高居不下,而矯正機關如今依然呈現擁擠現象,尤其南北都會區矯正機關更是嚴重超額收容,矯正機關遷建工程呈現牛步化階段,無疑地必然弱化監獄教化矯治受刑人功能,而其苦果卻是要整個社會共同承受,因為監獄在資源不足的情形下,充其量能確保囚情安定,已是盡其所能,因此筆者呼籲應該要多重視並投資犯罪矯正工作,採行有效措施紓解監獄擁
擠,並增加合理矯正教化人力,讓矯正機關收容人不僅在居住空間及教化輔導的基本需求能符合國際人權指標,也讓矯正人員能在合理的工作負擔下奉獻其心力於矯正教化工作,提升矯正工作品質。 (三)、「監獄行刑法之研修,納入多元化的矯正理念」→
事實上當前監獄矯正的趨勢,無論是政策走向或矯正人員觀點,已不再侷限於單一的矯治理念,但也不可能回到過去專以懲罰或報應的思想,監獄矯正功能是會隨著時代脈動而調整,隨著刑事政策思潮的變遷而有所調整,更重要的是隨著政府在矯正體系資源的投資多寡,會具體反應在受刑人矯正品質的良好與否,過度固著特定意識形態的矯治理念,不僅無視於當前監獄現實客觀環境及人力窘境, 依 2002 年美國矯正年報(Corrections Yearbook)顯示,當年度全美國 141 萬多名的成年收容人中,脫逃人數達 5,874 人,脫逃比例為萬分之 41.5,收容人暴力攻擊事件共有 45,262 件,其中36.3﹪為收容人對矯正人員施暴。然而綜觀我國當年收容人脫逃僅有 3 人(萬分之 0.5),收容人對矯正人員施暴亦僅有 8 人,而近 10 年來各年全部(含成年及少年)脫逃人數比例至多僅為萬分之 3.7,以我國矯正機關擁擠及人力如此不足的情形,卻能創造高度安定的囚情,實是
不易。
國外紓解監獄擁擠的策略包括新建遷建及擴建矯正機關、前門(Front-Door)轉向(緩起訴、緩刑、罰金、電子監控、家庭監禁等社區處遇措施)、後門(Back-Door)開放(放寬假釋、縮減刑期及緊急釋放等);此外亦有將矯正機關容額現況納入量刑指南(Sentencing Guidelines)使法院量刑能因應其容額做出調整;或由矯正機關將現時容額多寡,通知法院檢察署,促其做妥適之裁判或執行。
根據國外學者 Reichel(1977)、Fox & Stinchcomb(1999)、May & Winfree(2001)研究指出矯正(Corrections)功能計有矯治(Rehabilitation)、應報(Retribution)、嚇阻(Deterence)、隔離(Incapacitation)、重整(Reintegration)及修復(Restoration)等六種模式。對於矯正人員亦是不可承受之重的壓力,然而監獄並非放棄矯治理念,而是在統合性監獄矯正理念下,以矯治理念為核心,讓監獄不僅扮演著積極「矯治」受刑人改悔遷善的核心角色;同時也「隔離」著
危害社會的犯罪人,使受刑人為罪行付出應有的代價,並以穩定的監獄囚情提供社會安全更大的保障;「嚇阻」潛在犯罪人及受刑人的再犯企圖;滿足被害人及社會大眾的正義情感,進一步提供受刑人未來在自由社會團體「重整」及「修復」的管道,因此現行監獄行刑法第一條開宗明義揭示用以主導矯正之方向,確實有進一步加以修正並納入多元監獄矯正理念之必要。
二、教化實務面的思考:
國外監獄面臨長刑期受刑人收容及處遇之問題時, Flanagan(1990)即建議對長刑期受刑人應擴大其自我決定之空間,創造受刑人尋找有意義生活的機會,並增加受刑人與外界接觸的管道,筆者針對未來長刑期受刑人在教化處遇方面,提出以下六點建議:
(一)、教化處遇團隊的重組與專精化
矯正系統在戒治所依法進用心理師、社會工作員及輔導員之後,在毒品犯教化輔導工作上呈現更為細緻化的專業分工型態,而受刑人存在諸多生理、心理及生活適應問題,長刑期受刑人更甚於此,相對突顯傳統監獄受刑人教化工作係以教誨師為主體的型態,兼有輔導、假釋及行政業務等共冶一爐的情形,恐已不符未來長刑期受刑人處遇專業化的需求,因此參考國外監獄教化處遇團隊設置心理醫師、心理師(Psychologist)、社會工作師(Social Worker)及個案工作者(Case Worker)的模式,依據受刑人不同需求由不同專業人員施予適切處遇,因此參考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之規定,研修監獄組織通則於監獄內增設心理師及社會工作師(員),方能符合當前先進矯正潮流。
(二)、發展受刑人危險評估量表
監獄受刑人數眾多,其犯罪背景、動機、人格等複雜程度不一,為使矯正資源作最符成本效益之運用,矯正處遇上針對不同再犯危險性高低及其特性,施以不同層級的矯正處遇,方能獲致最佳矯正成效,由於國外矯正界在假釋決策上已普遍導入使用「假釋再犯預測量表」,作為假釋審查委員判斷受刑人再犯危險性高低之輔助參考,以期能做出適切的假釋准否判斷,近年來國內學術社群亦積極開發再犯預測量表,而且其趨勢係針對各種不同主要犯罪類型罪人建立適合之本土風險評估量表,此將可成為輔助矯正處遇工作的利器,在新刑法針對性侵害犯罪人在犯危險性未顯著降低,不得假釋的規範下,建構更具公信力的危險評估工具,益發顯得迫切,未來矯正實務界與學界有必要更進一步緊密合作,參考美國聯邦假釋委員會曾詴行之Salient factors scores 量表等,開發詴行更適合之本土受刑人危險評估量表,並透過量表在矯正實務上的操作,提高量表的信效度,建立更為精確的預測指標,在矯正處遇初期可以作為教化資源配置及戒護安全等級之考量,而後期亦可作為評估矯正成效及假釋核准的參考。
(三)、開發暴力犯罪及主要各類犯罪者之可行矯治方案
新刑法重刑化規範對象主要係針對重大暴力及性侵害犯罪者,由於此類犯罪者經常具有非理性思考、僵化認知型態及低自我控制能力的情形,矯治困難度高,惟基於受刑人自願參與的教化處遇方案,仍可幫助其適應監獄生活並降低再犯可能性,例如國外研究顯示 所謂再犯預測,乃是採取經驗科學的觀點,使用統計方法,由一群犯罪者所具有的個人屬性資料中,揀選出與再犯較有關聯的一組因子,並加以量化製成所謂的「再犯預測表」,日後當要預測某個犯罪者之再犯可能性時,即可就其在這些因子上的得分情形加以總計,計算出其再犯可能率,並作出妥適的起訴、判決或假釋等決策,俾以降低整體再犯率(莊耀嘉,民 83) 國內目前針對犯罪人建構之本土風險評估量表,主要有林明傑、沈勝昂(民 93)針對性侵害加害人建構之「性罪犯危險評估量表」,林明傑、沈勝昂(民 92)及黃翠纹(民 93)針對婚姻暴力加害人建構之「婚姻暴力加害人危險評估量表」。認知行為療法在犯罪人矯治工作上獲致頗為正面之成效,其主張應先對受刑人錯誤偏差的思考型態進行矯正,並非由其外顯行為下手,從而在導正受刑人偏差之思考型態後,進一步教導其合乎理性、客觀、邏輯的思考模式,妥善處理人際衝突,增進溝通技巧,是有助於抑制未來再犯發生之重要關鍵(Zamble and Porporino,1990;林茂榮、楊士隆,民 95),此外,生命教育方案及靜坐內觀療法亦多有作為矯治暴力犯罪者之有效措施,未來針對各類犯罪者,尤其是暴力犯罪者,可嚐詴開發詴行更多嶄新矯治方案如藥物治療、藝術療法等,並進一步深入評估其成效,以作為擴大實施之參考。 (四)、加強宗教教誨功能
宗教教誨一直是監獄教化工作的重心,相關研究也證實宗教教誨對於受刑人的正面影響(林健陽,民 88;林秀娟,民 88;陳紫凰,民 92),長刑期受刑人在漫長的監禁生活中很容易對未來失去信心,造成自我貶抑的心態,甚至自殺傾向,特別是在長刑期受刑人監禁初期,因此在尊重受刑人宗教信仰及意願的前提下,宗教教誨的介入,適可以提供受刑人安定心靈的力量,安定焦慮不安的情緒,進而發展有意義的監獄服刑生涯,同時筆者要指出宗教教誨應該是循序漸進、由淺而深的階段性歷程,對於不同宗教教義瞭解接納程度的受刑人要施以不同程度的宗教教誨課程,監獄可以引進宗教大學(學院)教育資源,使受刑人由入門、基礎、進階乃至於高階的宗教教誨學習過程,真正體會宗教勸人為善,兼愛天下的博愛精神,並可在漫長的監禁生活歷程中,培植學有所成之受刑人擔任監獄宗教傳道者的角色,以其實際經驗現身說法,提供受刑人同輩團體自我教導、自我成長的機會,讓監獄成為長刑期受刑人另類自我實現的場域。
(五)、建立受刑人家庭及社會支持網絡
家庭支持力量是幫助受刑人適應監獄生活,克服對長期監禁的心理恐懼的主要力量,監獄需適時建立受刑人與家庭親人的溝通管道,減少受刑人孤獨被遺棄感,適度開放外界社會的多元化資訊,依其心理及社會適應需求舉辦專題演講、研討會、小團體諮商輔導等。並且儘量協助其仍能與家人維持良好之關係,以獲得家人之關懷與支持,並在監獄發展興趣專長,尋得生活之目標,監獄對於能積極配合矯治處遇計畫者,應在不妨害戒護安全之前提下,儘量協助提供與社會接觸互動之機會,協助其開拓心胸,提升人際關係之應對技巧,促進發展彈性思考、圓融人際互動及增強對未來回歸社會之自信。
(六)、高齡受刑人之輔導照護
國外的經驗顯示重刑化政策與受刑人高齡化現象是相隨而生的,矯正教化人員必頇面對高齡化受刑人的現象,尤其長刑期受刑人監禁至末期,多數將邁入老年,此時受刑人因身體機能老化及長期監禁造成其「孤寂」且有被遺棄之心理,甚至形成『機構依賴』(Institutional Dependence)(Aday, 1976;林茂榮、楊士隆,民95:317),因此其處遇應加強醫療照護、招募義工協助心理輔導及安排休閒活動,以協助其自我調適維持身心健康;另至監禁後期該類受刑人對監獄之依賴加深,一旦重返自由社會將產生恐懼感,加上缺乏職場競爭能力,適應社會生活益形困難,所以監獄在個案之生涯規劃上,應及早連繫及建立更生保護之輔導支援網絡(Supportingnetwork)(黃徵男,民 95)。
摘錄以上供參!
回 應:過客
日期:2014-11-29 14:54:31
2F
首先;關於更生人 再犯率的算法問題?
內政部警政署防制今年減刑出獄毒品犯再犯毒品、暴力及竊盜罪,七月二十八日至三十日全國同步掃蕩毒品犯罪及清查治安死角。三天來共查獲一千一百九十五人涉及毒品案,起出二十八公斤餘的各級毒品。
警政署今天表示,專案同步掃蕩期間,偵破重大特殊案件包括:七月二十八日桃園中壢警分局查獲謝嫌兩人涉嫌販賣毒品,當場於所駕車內起獲海洛因與安非他命、販賣毒品帳冊、現金新台幣三十七萬元及制式貝瑞塔手槍、子彈。
七月二十八日桃園警分局與高雄市警局、台南縣警局及法務部調查局共同查獲張嫌等三人,涉嫌利用骨灰罈走私槍毒案,現場起獲搖頭丸六公斤及原料一批,愷他命二十公斤及制式手槍,子彈,查扣贓款新台幣十五萬,美金、人民幣。
刑事警察局偵六隊及海岸巡防局七月二十八日查獲沈嫌改造槍枝,現場起獲改造槍枝十支,制式子彈及改造工具。
台北縣三重警分局七月二十九日於三重市啤酒餐廳查獲魏嫌等二十二人涉嫌施用毒品案,現場起獲搖頭丸、愷他命。
警方今天統計,三天查獲毒品案一千一百六十三件、嫌犯一千一百九十五人,起獲各級毒品總共有二十八公斤重。緝獲通緝犯一百七十九人,查訪減刑出獄人三千三百一十人。
詳參>https://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article;_ylt=A8tUwYT4JHlUt0YA8mJr1gt.;_ylu=X3oDMTE0ajJyMHJwBHNlYwNzcgRwb3MDOQRjb2xvA3R3MQR2dGlkA1NNRVRXODRfMQ--?qid=1707080100411
另;鑒於監所嚴重超收,立法委員擬提案103年是否減刑?但據法務部統計,九十六年減刑的近萬名受刑人,三年內再犯率竟高達57%,與過去四次減刑再犯的情形相比較,更為嚴重,其中毒品、竊盜與公共危險罪的再犯率,甚至高達90%。在國外,更生人再犯率也居高不下。為什麼出獄的更生人不易「更新自勵」呢?
讓我們先從更生人之再犯的社會因素-「家庭」以觀;
乃受刑人出獄後再犯的因素錯綜複雜。更生人自我控制力偏低、自我認同的程度不足、個人挫折感高、濫用藥物嚴重等,這些生理、心理因素常影響再次犯罪。此外,受刑人出獄後常面臨家庭破碎,或有家歸不得的景況,又因為缺乏謀生技能,加上之前的犯罪紀錄遭到社會異樣的眼光與拒絕,導致就業困難,只能生活在社會的底層等外在困境,此時如果有不良幫派伸出援手,給予關懷,更生人常又再次以身試法。
至於更生人之「家庭與子女教養」關係;國內矯正教育專家認為,家庭及社會環境是避免更生人再犯的重大拉力,家庭支持受刑人,有助於降低其再犯率。受刑人的家庭大多處於社會階層與社經地位的弱勢。法務部曾經統計,受刑人家庭幾乎全部都是小康或小康以下的家庭。
由於受刑人家境普遍欠佳,又因為受刑人入獄服刑,無法負擔家計,也無法扮演家庭中應有的角色,造成其原生家庭的生活,陷入困境。甚至因為入獄服刑,無法照顧父母或子女,與家人的關係更加疏離。也有許多更生人因為夫妻離異、家庭重組,而且子女也有恐懼、生氣、罪惡感等情緒,難以獲得家人的體諒與支持。再加上來自親友及左鄰右舍的異樣眼光,家人也得承受排斥、忍受悲痛,這些都導致受刑人出獄後,不容易獲得家人的諒解及接納。這些潛在的因素都無法穩定更生人的情緒,也導致更生人缺乏改過向善的動力。
據東海大學社會工作系曾華源教授研究歸納,受刑人重返家庭的不利因素,就包括單親家庭、家庭暴力、工作不穩定、收入低、教育程度低、子女的學業、行為、情緒問題、以及不健康的環境等風險因素,更顯示更生人出獄後所面臨的家庭困境極為複雜。
若從更生人之再犯的再犯的社會因素-「人際關係」以觀;除了回歸家庭的困難,社會環境與再犯罪也常有高度相關。由於更生人教育程度偏低、又有犯罪紀錄,不易找到穩定工作,且待遇常偏低,這種經濟拮据的情況,常造成更生人生活的困境,遇到誘惑時,就常鋌而走險,試圖違犯法令,從事容易賺錢的回頭路。
受刑人通常在行為上較為依賴與被動,容易受到誘惑與暗示;此外,他們在人際互動中也常缺乏信任感,因此,當他們重新回到社會後,也很容易受到權勢與利益的影響,重蹈覆轍、再次犯罪。
尤其許多曾經參加幫派的受刑人,不僅反社會的傾向較為濃厚,幫派組織也常噓寒問暖、資助金錢,加上恪守幫規,容易在組織的影響、「老友」的關懷與引誘下,重操舊業。
再從更生人之「司法懲罰vs.社會懲罰」以觀;傳統犯罪理論主張,控制犯罪最有效的方法就是法律的懲罰,但對於已經接受司法處罰的更生人而言,「社會的懲罰」,造成他們背負罪犯的標籤;社會環境的拒絕,讓他們沮喪與無助;社會關係的引誘,影響他們一錯再錯。
觀護人嚴健彰研究出獄人重返社會的更生歷程,發現受刑人內在心弦的觸動、自我的深刻反省、負面情緒的累積、理性評估的思考、家庭系統的變化、外在力量的介入、外在環境的影響,都可能改變他們迎接嶄新人生。
基上論結;受刑人出獄後,重新回到家庭與社會生活是一個動態的社會過程,涉及多項社會因素;受刑人生命改變在於生活型態轉變,包括了社會網絡的認同、新的社會角色,以及社會的支持。如何避免社會的「持續」懲罰與拒絕,協助更生人與社會接軌,就成為更生人真正改過自新的重要關鍵之一。
參閱>
https://tw.search.yahoo.com/search;_ylt=A8tUwYKIJHlUSyEAucZr1gt.?ei=UTF-8&fr=yfp&p=%E6%9B%B4%E7%94%9F%E4%BA%BA%E5%86%8D%E7%8A%AF%E7%8E%87&rs=0&fr2=rs-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