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犯罪矯正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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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言行考核三聯單的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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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魏寬成 日期:2016-05-28 19:3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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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前段:「監獄管理人員對各級受刑人之成績分數,應依照累進處遇由嚴而寬之原則,嚴加核記。」同條例施行細則第22條第1項:「受刑人之教化、作業、操行各項成績分數,分別由左列人員依平日實際情形考核記分:一、作業成績分數:……。三、操行成績分數:由監房及工場主管考查登記,由戒護科長初核。」綜上,戒護主管對於受刑人平日實際生活情形,得按其表現考核其操行分數,以核記成績分數,據為定其累進處遇之方式。準此,言行考核三聯單係受刑人累進處遇成績分數之核記參考,其與收容人違反紀律施以懲罰之性質不同。

另參法務部70年8月11日法70監決字第10018號函釋,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86條第1項固有「監獄非依法令之規定,不得對受刑人懲罰或獎賞,同一事件不得重複懲罰或獎賞。」之規定;惟查同一事件施以數種懲罰或獎賞,與同一事件重複懲罰或獎賞之意義顯有不同。因此,倘違規受刑人按監獄行刑法第76條被施以不同種類的懲罰,並核低其累進處遇成績分數,並無同一事件重複懲罰;俗稱一條牛剝好幾層皮的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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