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人:瑤映風光
日期:2016-06-27 01:4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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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14
Q
提供大家一個消息..
受刑人家屬..
可向詢問你們當地的社會局..
申請特殊境遇的補助..
最多可每月補助到2萬多..
夠我們暫時度過這艱苦的日子..
回 應:萱
日期:2024-04-13 12:46:06
1F
老公入獄背叛10年多 警方自由心證撤銷原判無罪,改變7年6
面對被冤枉的家屬!需要一筆資金上述律師費用!除了法扶外,政府有補助律師訴訟費用嗎?才能洗清罪名!請問該怎麼請社會機構幫忙呢? 賴 xuan_01_07
回 應:周
日期:2024-03-30 00:31:26
2F
老公的入監證明可以申請什麼補助?
目前懷孕34週,覺得經濟很難過
回 應:高慧如
日期:2023-10-14 09:02:01
3F
我本身剛出獄又是單親媽媽本身有憂鬱症每月還要回診又是比費用請問我可申請舒困金嗎需被什麼資料
回 應:高慧如
日期:2023-10-14 08:58:43
4F
剛出獄因本身單親又有憂鬱症找公作困難每月還需故定回禎診又是個付單請問我可申請舒困金嗎需被什麼資料
回 應:鄧宇臻
日期:2023-08-30 21:52:46
5F
我老公因今年犯下槍砲與過失致死
法官到現在還在收押他
屢次申請停止羈押都被駁回
我因懷孕目前35週 沒有工作能力
還獨自一人帶一個3歲小孩
小孩今年也讀幼稚園也要付雜費
我生產也需要錢
老公在收押我也沒辦法申請特殊境遇
也沒辦法申請中低收入戶 (因戶籍是老公戶長 我沒有老公的身分證不能申半)
麻煩請求幫幫我
我很希望我老公能先出來工作
讓我渡過眼前的難關
電話0901337756
回 應:周淑芬
日期:2023-08-13 07:02:20
6F
我老公今年2月初人獄服刑,家中81歲老媽,18歲兒子打工請問我要怎麼辦?
回 應:周淑芬
日期:2023-08-13 07:00:12
7F
老公今年初人獄服刑,家中有81歲媽,還有18歲兒子,請問我要怎麼辦?
回 應:林哲揚
日期:2020-10-16 20:27:04
8F
我弟弟林哲韋因案而入獄服刑,目前判了三年多,因為弟弟有工作能力,少了弟弟的收入,而弟弟的兒子現在就讀弘光大學,常常要花錢,母親也80歲了,而我的女兒又是身心障礙的小朋友,加上我目前也在作肝臟的療程,家中幾乎沒有人在賺錢,身為低收入戶的我們真的日子過得很苦,別人一天三餐,我們一天最多2餐,希望知道那裡可以申請補助我們這樣子的窮苦人家,請您們幫幫忙,告訴我們或教我們如何去申請補助,讓我們一家能好過一些,感謝各位,希望大家能幫幫我們一家,感謝您們!謝謝,我們租屋現在住台中市大肚區永和里,6鄰永和街38號,電話:0906825608,或我太太的電話0977380467,萬分感謝!
回 應:游珮琪
日期:2020-06-15 20:07:25
9F
假釋放寬或可緩刑對於初犯不是嚴重之重大刑案給予改過機會!讓其家庭不至於陷入困境
回 應:張佳惠
日期:2020-06-13 20:42:38
10F
因為先生年青時犯了案件 家庭單親媽媽 患中度憂鬱症 情況特殊
案件一審審了2年多 請了免費律師 到審查最後一直無法獲得被害者原諒 而要被判7-8年牢裡服刑 現況等二審結果 律師給我們的話是 這一定會進去 這案件無解了 我們生一女兒 現今才5個月多 家裡經濟單靠先生一人 ...!入獄服刑我們母女該怎麼辦 !
我先生沒殺人放火 沒偷拐搶騙 也沒強姦觸碰到任何人 ..這樣漫長的7-8年 我們母女如何過日子 沒任何人可以幫忙 幼小的女兒 難道只能在這 小小的童年裡 沒有父愛的陪伴 變成有父親像沒父親一樣
我先生出獄後 有了前科 那還會有任何老闆要他嗎
這兩年內 我先生該報到就報到 該簽到就簽到 該開庭就開庭 心裡悔改許多 一直想跟被害人道歉 但我們卻不能接近聯絡被害人 請律師聯絡
也得不到一線生機。法律能不能幫幫忙 別讓一個家庭 整個破碎
回 應:劉正笙
日期:2019-12-18 10:38:53
11F
支持減刑(論罪減刑)
回 應:英文
日期:2016-06-30 14:04:26
12F
要聯署嗎?
請上臉書搜尋 司法改革減刑聯署協會
加賴 0938688577
回 應:瑤映風光
日期:2016-06-27 01:55:38
13F
立院三讀通過「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修正案,將特境婦女身份放寬,刪除15歲的年齡下限,同時將非因性侵害、誘姦而未婚懷孕的婦女納入。另外,特境婦女子女學雜費減免也向上延伸到了大專,高中職學雜費減免6成,大專院校3成。
大環境不佳,直接衝擊經濟狀況原本不穩定的中下階層,遭遇夫死、坐牢、遺棄、單親、未婚懷孕等特殊狀況的女性更是需要政府援手,直接以社會福利協助她們站穩腳跟,不至於滅頂於經濟困境。根據法律,符合特境身份的婦女,可以跟各地社會局申請緊急生活扶助、子女生活津貼、子女教育補助、傷病醫療補助、兒童托育津貼、法律訴訟補助及創業貸款補助,5年來共扶助近65萬人次,補助金額13億3千6百多萬。台北市官員感嘆,符合特境資格者不見得會提出申請,有的弱勢婦女不懂得向外求救,若沒有透過村里長、社工介入,那裡知道有什麼公家補助可以申請,這一群人需要社會福利主動尋找她們的身影。
本次修正條文放寬特殊境遇婦女資格認定,刪除須15歲以上的下限,只要65歲以下,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2.5倍及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且家庭收入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者。
積極資格則放寬為丈夫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半年以上、因夫惡意遺棄或不堪同居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家庭暴力受害、獨自扶養18歲以下非婚生子女或因離婚、喪偶獨自扶養18歲以下子女、無工作能力或有工作能力,因遇重大傷病或照顧6歲以下子女導致不能工作、丈夫處一年以上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者。
另外,未婚懷孕接受扶助條件放寬,過去未婚懷孕婦女申請特境資格第四款限縮於「因被強制性交、誘姦受孕之未婚婦女」,這一回修法,一併將需因強制性交等條件排除。大安婦女中心表示,依現行規定未婚懷孕女性可依第八款事由獲得特境資格,懷孕期間可請領緊急生活補助3個月,約為4萬100元,生產後若有因照顧小孩而收入中斷的情形,可以再申請單親因照顧子女無工作能力,只要符合排富條件、經過審核無重複請領,可以再申請3個月的緊急生活補助。
內政部表示,本次修法重點除了放寬資格條件,還有延伸子女教育補助從高中職到大專。根據新修條文,特殊境遇婦女只要符合社會救助法相關規定,高中職學校可減免學雜費6成,大專院校可減免3成,現行條文只補助就讀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60%學雜費,預估每年補助經費增加新台幣2億4千萬元,扶助人次增加約4萬1千人次。
回 應:瑤映風光
日期:2016-06-27 01:51:59
14F
本條例所稱特殊境遇家庭,指申請人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
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
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
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六十五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
個月以上。
二、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
協議離婚登記。
三、家庭暴力受害。
四、未婚懷孕婦女,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二個月內。
五、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或祖父母扶養十八
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
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六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致不能工作。
六、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
執行中。
七、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因三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
、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
等事由。
申請子女生活津貼、子女教育補助及兒童托育津貼者,前項特殊境遇家庭
,應每年申請認定之。
申請人之孫子女領取本條例所定扶助,以符合第一項第五款扶養十八歲以
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為限。
第一項第五款所稱父母無力扶養,係指父母均因死亡、非自願失業且未領
失業給付、重大傷病、服刑或失蹤等,致無力扶養子女。
第 4-1 條 前條第一項所稱家庭總收入及無工作能力,準用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一及
第五條之三規定。
前條第一項所稱家庭財產,包括動產及不動產,其金額應分別定之,並準
用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二規定。
前條第一項所稱全家人口,其應計算人口範圍,包括下列人員:
一、申請人。
二、負扶養義務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及其配偶。
三、前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
一、無工作收入、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三、在學領有公費。
四、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五、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第 5 條 特殊境遇家庭得依第二條所定家庭扶助項目申請,不以單一項目為限。但
得依其他法令規定取得生活扶助、給付或安置者,除得補助生活扶助、給
付與本條例之差額外,不予重複扶助。
依本條例接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停
止其家庭扶助,並得追回其所領取之補助:
一、提供不實資料。
二、隱匿或拒絕提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要求之資料。
三、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家庭扶助。
第 6 條 符合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緊急生活扶助者,按當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
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一倍核發,每人每次以補助三個月為原則,同一個案同
一事由以補助一次為限。
申請緊急生活扶助,應於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檢具戶口名簿影本及其他
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或由
鄉 (鎮、市、區) 公所、社會福利機構轉介申請。證明文件取得困難時,
得依社工員訪視資料審核之。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於緊急生活扶助核准後,定期派員訪視其生
活情形;其生活已有明顯改善者,應即停止扶助。
第 7 條 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或第六款規定,並有十五歲以
下子女或孫子女者,得申請子女生活津貼。
子女生活津貼之核發標準,每一名子女或孫子女每月補助當年度最低工資
之十分之一,每年申請一次。
初次申請子女生活津貼者,得隨時提出。但有延長補助情形者,應於會計
年度開始前兩個月提出。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申請延長補助者,應派員訪視其生活情形;
其生活已有明顯改善者,應即停止津貼。
申請子女生活津貼,應檢具戶口名簿影本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
在地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或由鄉(鎮、市、區)公所、社會福利機構轉介
申請。
第 8 條 符合第四條規定,且其子女或孫子女就讀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
以上學校,得申請教育補助。但其他法令有性質相同之補助規定者,不得
重複領取:
一、就讀高中高職減免學雜費百分之六十。
二、就讀大專院校減免學雜費百分之六十。
前項學雜費減免,應於註冊時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學校審核確認後逕予
減免,私立學校由學校逕予減免後,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補助之。
第一項教育補助之申請程序、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第一項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一年八月一
日施行。
第 9 條 符合第四條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申請傷病醫療補助:
一、本人及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子女或孫子女參加全民健保,最近三個
月內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超過新臺幣三萬元,無力負擔且未獲其他補助
或保險給付者。
二、未滿六歲之子女或孫子女,參加全民健保,無力負擔自行負擔之費用
者。
傷病醫療補助之標準如下:
一、本人及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子女或孫子女: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超過
新臺幣三萬元之部分,最高補助百分之七十,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
幣十二萬元。
二、未滿六歲之子女或孫子女:凡在健保特約之醫療院所接受門診、急診
及住院診治者,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五條之規定應
自行負擔之費用,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二萬元。
申請傷病醫療補助,應於傷病發生後三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健保
卡正、反面影本、診斷證明書及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向戶籍所在地主管機
關提出申請;未滿六歲之子女或孫子女傷病醫療補助申請,應向戶籍所在
地之鄉(鎮、市、區)公所申請醫療補助證後,逕赴保險人特約之醫療院
所就診,並由醫療院所按月造冊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第 10 條 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及第六款規定,並有未滿六歲
之子女或孫子女者,應優先獲准進入公立托教機構;如子女或孫子女進入
私立托教機構時,得申請兒童托育津貼每人每月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申請兒童托育津貼,應於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戶
籍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申請延長補助者,應派員訪視其生活情形;
其生活已有明顯改善者,應即停止津貼。但已進入公立托教機構者,得繼
續接受托育。
第 11 條 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而無力負擔訴訟費用者,得申請法律訴訟
補助。其標準最高金額以新臺幣五萬元為限。
申請法律訴訟補助,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律師費用收
據正本及訴訟或判決書影本各一份,向戶籍所在地之主管機關申請。
第 12 條 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及第六款規定,且年滿二十歲
者,得申請創業貸款補助;其申請資格、程序、補助金額、名額及期限等
,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以辦法定之。
第 12-1 條 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申請子女生活津貼及兒童托育津貼,以依
民事保護令取得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或有具體事實證明獨自扶養子
女者為限。
第 13 條 辦理本條例各項家庭扶助業務所需經費,應由各級政府分別編列預算支應
之。
第 13-1 條 依本條例請領各項津貼或補助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
依本條例請領各項津貼或補助者,得檢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出具
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並載明金融機構名稱、地址、帳號及
戶名,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可後,專供存入各項津貼或補助之
用。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扣押、抵銷、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