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犯罪矯正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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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申請外役監資格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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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明 日期:2018-07-28 14:5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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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在民國85年因麻藥案入獄半年,現在因文書案被判六年,而本人想申請外役監服刑,請問有85年間的麻藥前科,可申請外役監嗎?
回 應:哲偉 日期:2018-07-29 06:40:47
1F
答:依民國103年6月18日修正之「外役監條例」「第4條(外役監受刑人之
遴選)外役監受刑人,應由法務部矯正署就各監獄受刑人中,合於下列各
款規定者遴選之:
一、受有期徒刑之執行逾二個月。
二、刑期七年以下,或刑期逾七年未滿15年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三級以上,
或刑期15年以上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二級以上。無期徒刑累進處遇應
進至第一級。
三、有悛悔實據,身心健康適於外役作業。
受刑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遴選:
一、犯刑法第161條之罪。
二、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
三、累犯。
四、因犯罪而撤銷假釋。
五、另有保安處分待執行。
六、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之罪或家庭暴
力防治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之家庭暴力罪。

遴選外役監受刑人之辦理方式、程序、遴調條件、審查基準及
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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