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犯罪矯正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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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犯刑後強制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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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Angela 日期:2018-11-30 11:40:21
瀏覽:283 回覆:2
Q
你好 我想請問 我男友因性侵被關被判3年8個月
但最後 期滿他是說明年三月左右
可是好像性侵案的受刑人 還會有刑後強制治療的部分
大概要甚麼時候會知道他之後需不需要被刑後強制治療呢?
還有如果假釋出獄 或者期滿出獄
大概都是早上還是下午放人呢?
因為我想去接他
不知道是否會提早讓家人知道他出獄時間呢??
第一次發問 如果有不適宜的請見諒 謝謝
回 應:Angela 日期:2018-12-05 11:32:36
1F
謝謝你的回應
可是好像沒有我問題的答案?
我想問的是 大概刑期滿多久之前可以知道需不需要刑後強制治療呢?因為現在離期滿差不多三個月 都還不知道嗎??
還有 後半部關於出獄時間 也沒有回應
可以再拜託看一下嗎??感謝
真的很想去接他的人><
回 應:網管 日期:2018-12-02 05:17:32
2F
答:依刑法第91-1條規定:「犯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三十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
一、徒刑執行期滿前,於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
危險者。
二、依其他法律規定,於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後,經鑑定、評估,認
有再犯之危險者。
前項處分期間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執行期間應每年鑑定、評估有
無停止治療之必要。」
另依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法務部法檢字第0990807386號函訂定發布全文28點;並自99年10月26日生效。刑法第91條之一,自民國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將性侵害犯罪加害人之刑前強制治療制度,修正為刑後強制治療,為辦理上開刑後強制治療作業,爰訂定「辦理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刑後強制治療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共28點,其要點如下:
「一、本要點訂定之目的。(第一點)
二、本要點相關名詞之定義。(第二點)
三、「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刑後強制治療鑑定評估專業人才資料庫」之
建置及功能。(第三點)
四、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所規定之監獄輔導治療與檢察
官聲請刑後強制治療程序間之銜接機制。(第四點)
五、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所規定之社區輔導治療與檢察
官聲請刑後強制治療程序間之銜接機制。(第五點)
六、檢察官於收受監獄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送之性侵害犯
罪加害人相關鑑定評估資料後之處理程序。(第六點)
七、檢察官就性侵害犯罪加害人鑑定、評估結果有疑義時之處理程
序。(第七點)
八、檢察官及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對於刑後強制治療之裁定提起抗告之
期間及效力。(第八點)
九、刑後強制治療處所之設置、指揮、監督機關。(第九點)
十、少年與非少年及女性與男性之刑後強制治療受處分人應分開治
療。(第十點)
十一、刑後強制治療處所應予以戒護。(第十一點)
十二、刑後強制治療受處分人施用戒具及戒護人員得使用槍械之情
形。(第十二點)
十三、刑後強制治療處所於刑後強制治療受處分人入所時應辦理之事
項。(第十三點)
十四、刑後強制治療處所應進行治療前評估。(第十四點)
十五、刑後強制治療處所於實施治療期間,應填寫相關治療紀錄表。
(第十五點)
十六、刑後強制治療所需費用得向刑後強制治療受處分人或其扶養義
務人收取。(第十六點)
十七、刑後強制治療受處分人罹有疾病時之處理方式。(第十七點)
十八、刑後強制治療受處分人之接見方式。(第十八點)
十九、接見刑後強制治療受處分人時除另有特別規定外應加監視。
(第十九點)
二十、刑後強制治療受處分人於執行中死亡及脫逃之處理方式。
(第二十點)
二十一、刑後強制治療處所應指定區域,許可受刑後強制治療處分人
於限制時間內自由散步活動。(第二十一點)
二十二、刑後強制治療處所應成立治療評估小組及小組成員之組成方
式。(第二十二點)
二十三、刑後強制治療每年鑑定、評估之機制。(第二十三點)
二十四、檢察官如認刑後強制治療處所之鑑定、評估結果有疑義時,
得另為鑑定評估。(第二十四點)
二十五、檢察官如認刑後強制治療受處分人之再犯危險已顯著降低時
之處理方式。(第二十五點)
二十六、檢察官如認刑後強制治療受處分人之再犯危險並未顯著降低
時之處理方式及受處分人之救濟。(第二十六點)
二十七、刑後強制治療受處分人釋放之時點。(第二十七點)
二十八、停止治療與社區輔導治療相銜接之處理機制。(第二十八點)」

以上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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