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犯罪矯正協會
加載中... CHINESE CORRECTIONAL ASSOCIATION

假釋和懇親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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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Kelly 日期:2019-02-18 10:4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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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我想詢問假釋申請流程中沒過.就會通知懇宿嗎?還是會影響假釋?
替朋友問~犯罪案名性自主都是要服刑滿期嗎?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02-19 22:45:41
1F
上揭之「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辦理受刑人與眷同住實施要點」:
自民國106年10月01日生效!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02-19 22:41:31
2F
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辦理受刑人與眷同住實施要點
一、為促進受刑人家庭關係連結,並加強本監懇親處所之管
理,對符合申請與眷同住之一級受刑人,除依「監獄受
刑人與眷屬同住辦法」規定辦理外,另訂定本實施要點。
二、受刑人符合下列資格者,得申請與眷屬(配偶)同住懇
親宿舍:
(一).累進處遇第一級之受刑人,在本監執行已逾三個
月,最近一個月之成績分數在九分以上,且最近
三個月內無違反紀律者。
(二).無其他犯罪在偵審中,或強制工作待執行者。
(三).非因撤銷假釋執行殘刑者。
(四).無脫逃之虞者。
(五).無其他戒護安全之疑慮者。
三、符合申請與眷屬同住之受刑人,每月以一次為限,申
請時應填具與眷同住審核表,並檢附戶口名簿影本或
其他足資證明身分與關係之文件,及切結書、眷屬保
證書等。
四、與眷同住審核表內有關受刑人之素行調查、在監行
狀、身分證明文件、保證書等,各級管教人員應逐項
審核並簽註具體意見,陳典獄長核定,提監務委員會
審議通過後,准予與眷屬同住。
五、受刑人與眷屬同住,分採與配偶同住於懇親宿舍,及
與直系血親在本監公務接見室懇親等方式辦理。
(一).與配偶同住之辦理時間為每週六中午十二時至
十六時。每週限定辦理五名,逾額人數依申辦先
後次序,順延至下週辦理。
(二).與直系血親懇親之辦理時間為每週六上午九時
三十分至十一時。惟親屬人數以不超過三名為
限。
前述辦理時間,如因天然災害或有特殊事由需更改
時,由戒護科提前通知。
六、經核准與眷屬同住者,由戒護科內勤通知受刑人眷
屬,於指定時間來監辦理。經通知後,眷屬如因個人
因素,未能於指定時間內來監辦理者,以棄權論;
而半年內眷屬如棄權二次(含)以上者,該受刑人
三個月內不得再提出申請。
七、受刑人與眷屬同住期間,倘有脫逃或從事其他不法行
為時,應負一切法律責任,與其同住之眷屬如涉及教
唆或幫助等事實,亦應負法律連帶責任。
另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受刑人與眷屬同住期間所使
用之寢具,於懇親結束後,由外清組收齊送洗,費用
則由各該申辦受刑人之保管金支付。
八、受刑人與眷屬同住期間,如因違背紀律經簽處違規
者,於提監務委員會通過後,該受刑人在本監執行期
間,不得再申請與眷屬同住。
九、受刑人如有監獄行刑法第七十四條各款行為之一或依
受刑人監外作業實施辦法第22條獎勵事由,經監務
委員會決議依受刑人特別獎賞辦法規定,給予與配偶
或直系血親在指定處所及期間內同住之獎勵者,準用
本實施要點。
十、經監務委員會決議核准與眷屬同住之名冊,於執畢
後,移請總務科名籍股彙整,並於次月五日前陳報法
務部矯正署。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02-19 16:5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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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受刑人申請與眷屬同住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9 月 1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03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

一、為強化受刑人家庭支持系統,爰考量本監懇親處所及設施與戒護
警力調度等因素,對符合申請與眷屬同住之受刑人,除依行刑累
進處遇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及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辦法規
定辦理外,特訂定本要點。
二、受刑人符合下列資格者,得申請與眷屬同住:
(一).累進處遇第一級受刑人,在最近一個月,成績分數在九分以
上,且未受停止戶外活動之懲罰者。
(二).符合特別獎賞者,依受刑人特別獎賞辦法之規定辦理。
三、申請與眷屬同住以配偶或直系血親在指定之宿舍同住,眷屬人數
以三人為限。
四、申請者應填具與眷屬同住申請表,並檢附同住眷屬之國民身分證
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其身分之文件、最近半年二吋相片二張、切
結書等文件,依程序陳核。
五、各級管教人員對於本監受刑人與眷屬同住申請表各項審查事項應
逐項詳細審核並簽註具體意見,相關科室主管應詳加複核,呈典
獄長核定後,由教化科彙整製作提會審查名冊,提監務委員會議
審議通過,得准其與眷屬同住。
六、經提會核准與眷屬同住之受刑人,戒護科得視警力狀況,酌分梯
次辦理。並由戒護科製作核准與眷同住通知單並註明屆時需攜帶
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其為申請受刑人眷屬身分之文件,以
玆辦理核對登記並於核准名冊上填載同住日期後轉知及交付受
刑人,令其自行寫信通知其眷屬。
七、符合與眷屬同住之受刑人,每月以申請一次為限。辦理時間為非
例假日之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止;如因特殊事由更
改時間,由戒護科提前通知。另當月辦理與眷屬同住,收容人眷
屬無法準時於指定時間下午一時二十五分前來監辦理登記者,戒
護科得視警力狀況於當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後,再予提帶受刑人辦
理與眷屬同住,並辦理時間至當日下午五時三十分止。
八、受刑人申請懇親宿舍時,應由受刑人及同住人親筆在申請懇親同
住切結書上捺指紋與簽章;倘有冒名頂替及不實等情事發生或違
反與眷屬同住辦法及實施要點等相關規定時,受刑人應受監規嚴
厲之懲處及負法律上連帶之責任。
九、與眷屬同住處所寢具於懇親結束後一律送洗,費用依使用者付費
原則,由受刑人保管金項下支付。
十、每月超過二十名申請與眷屬同住者,經監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得
依前經核准順延擇時辦理者、單純配偶與眷同住或遠到者、最近
三個月內其眷屬來監辦理同住無遲到或未到之紀錄者等實際狀
況綜合考量優先辦理,餘由戒護科排定時程順延擇時辦理。
十一、申請與眷屬同住時間及人數如有特別事由,經監務委員會議決
議通過者,得申請延長或增加之。
十二、受刑人與眷屬同住期間內,均應遵守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辦
法第五條各項規定,如有違反紀律或脫逃及不法行為,應負法律
上責任,其同住之眷屬,如有教唆、幫助等事實,亦應負法律上
連帶責任。
十三、懇親宿舍內安全管理由戒護科派員負責。受刑人及眷屬由戒護
人員陪同至懇親宿舍或處所後不得擅自離開,並應遵守懇親宿
舍使用相關規定。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02-19 16:42:58
4F
一般與眷屬同住之規定為何?

受刑人於執行期間,行狀善良,得准其於一定期間內與直系血親、配偶在指定之處所同住。

對象:各監獄累進處遇第一級受刑人及外役監受刑人。

要件:申請與眷屬同住之受刑人,須最近一個月之成績分數在9分以上,且未受停止戶外活動之懲罰者。

期間:一級受刑人及外役監受刑人,經核准與眷屬同住者,以每月1次,每次不逾7日為原則;但有特殊事由者,經監務委員會決議,每次得准延長1日至3日。

申請程序:符合條件之受刑人申請與眷屬同住,應檢附同住眷屬之國民身分證影本或其他足以證明身分之文件(外籍收容人眷屬請檢附護照影本或足以證明身分之文件)、保證書及眷屬相片等文件。機關對申請者核實審查,並經監務委員會之決議後,辦理與眷屬同住。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02-19 16:40:00
5F
法規名稱:臺灣臺中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懇親宿舍實施要點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094年09月01日

一、本監為加強受刑人與眷屬同住懇親宿舍之管理,除依照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辨法及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廿八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外,特訂定本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受刑人與眷屬同住應填具申請表,附上同住眷屬之國民身分證影印本或其他足以證明其身分之文件、保證書及眷屬相片二吋二張,但有另案在偵查或審理中者不予受理。

三、申請與眷屬同住以配偶為優先,直系血親次之,攜帶子女以未滿三歲一人為限,配偶於懇親宿舍同住;直系血親於公務接見室懇親。

四、申請表內之受刑人所犯罪名及執行中有關資料、保證書及身份證明文件,各級管教人員應逐項詳細初審並簽註意見,相關科室主管應詳加覆核,呈典獄長核定後提經監務委員會同意,得准與其眷屬同住。符合下列資格者准予懇親:
(一)第一級受刑人在本監執行逾三個月,最近一個月成績分數九
分以上,且最近三個月內無違反紀律者。符合特別獎賞者,
依受刑人特別獎賞辦法之規定。
(二)無脫逃之虞者。
(三)無期徒刑無安全上之顧慮者。

五、凡經核准與眷屬同住之受刑人,自行寫信通知其眷屬攜帶國民身
分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於指定時間來監辦理同住。

六、眷屬由管理員陪同與受刑人至懇親宿舍後不得擅自離開,亦不得
在宿舍內炊事。

七、與眷屬同住以每月一次為原則,懇親時間以例假日之下午一時卅
分起至四時卅分止,有特殊因素須更改時間時,由戒護科提前通
知之。

八、受刑人與眷屬同住期間內,如有違反紀律,或脫逃及不法行為等,
應負一切法律責任外,其同住之眷屬如有教唆幫助等事實,亦應
連帶負法律責任。

九、懇親宿舍內安全管理由戒護科派員負責。

十、本監處理受刑人與眷屬同住懇親宿舍所訂之各種表冊,其辦理程
序如下:
(一).受刑人與眷屬同住懇親宿舍之申請表(附表一)、保證書
(附表二),由受刑人向教誨師索取,受刑人寫信通知其眷
屬,將同住眷屬之國民身分證影印本或其他足以證明其身分
之文件、保證書及眷屬相片二吋二張寄入,併申請表依程序
陳核。
(二)本監核准受刑人與眷屬同住名冊,每月底由總務科彙整報
部。
(三)本監受刑人與眷屬同住懇親宿舍核准通知單(附表三),由
教化科通知戒護科派管理員,於當日下午懇親時間前陪同受
刑人至懇親宿舍。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02-19 16:32:27
6F
【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辦法】中華民國084年02月08日訂定

第一條
本辦法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及外役監條例第九條第二項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各監獄累進處遇第一級受刑人及外役監受刑人,在最近一個月,成績分數在九分以上,且未受停止戶外活動之懲罰者,經監務委員會決議,得准與配偶或直系血親在指定之宿舍同住。
前項受刑人有另案在偵查或審理中者,監務委員會應予詳查後決定之。

第三條
各監獄累進處遇第一級受刑人及外役監受刑人,與眷屬同住,以每月一次、每次不逾七日為原則。但有特殊事由者,每次得准延長一日至三日。
前項期間之延長,應經監務委員會之決議。

第四條
監獄之管教人員,經典獄長核准後,得訪問與受刑人同住之眷屬,並將訪問情形列入紀錄,報告典獄長。

第五條
各監獄累進處遇第一級受刑人及外役監受刑人,與其同住之眷屬,均應遵守左列事項:
一、與受刑人同住之眷屬,應提出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以證明其身
分之 證件,辦理登記。
二、宿舍內設備應妥為保管,離開宿舍時,並應負責點交管理人員,
如有損壞或短少,應照價賠償。
三、出入宿舍,應遵守啟閉時間。
四、受刑人應按照作息時間工作休息。
五、宿舍內,不得有賭博、飲酒或其他不正當之行為。
六、居住人應自行掃宿舍內外及其周圍,保持環境整潔。
七、居住不得持有違禁物品,私有財物應自行檢點保管。
八、同住期間屆滿,應即按時離開宿舍,不得藉故拖延。
九、各監獄累進處遇第一級受刑人,與眷屬同住之宿舍,無廚房設
置者,不得在宿舍內自炊。
十、與受刑人同住之眷屬,應依戶籍法規定,自行向戶政機關申報
流動人口登記。

第六條
各監獄累進處遇第一級受刑人及外役監受刑人,與其同住之眷屬,如有行為不檢,或不遵守前條規定情事,典獄長得隨時撤銷其同住之許可,並提報監務委員會。

第七條
與受刑人同住之眷屬,應自備飲食。

第八條
受刑人與眷屬之名冊,各監獄應於每月底報請法務部備查。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回 應:KKK 日期:2019-02-18 21:20:44
7F
假釋過不過和懇親宿舍無關,這是兩回事。
妨害性自主不一定要服刑到期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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