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犯罪矯正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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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萱 日期:2019-04-28 11:3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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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裡面可以買菸嗎?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04-29 10:32:13
1F
法規名稱:受刑人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法
時間:中華民國082年08月16日
第一條
本辦法依監獄行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年滿十八歲有吸菸習性之受刑人(以下簡稱受刑人),得依本辦法規定
適度吸菸。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之菸,限於合法販賣之捲菸。

第四條
受刑人得於三餐後三十分鐘及其他指定時間內,在指定處所吸菸。
各監獄應斟酌吸菸人數、吸菸習性、監獄設備及管理需要等因素,指定
前項吸菸時間及處所。

第五條
受刑人因違反紀律停止戶外活動或隔離考核期間,不得吸菸。

第六條
監獄應於指定吸菸處所加強通風及消防設備,以確保安全及維持空氣流
通。

第七條
受刑人吸食之菸,應由監獄合作社依市價販賣,不得由外界送入或自行
攜入,價款由其保管金或勞作金中扣除之,品牌及數量得酌予限制。點
菸器具應由監獄供應。

第八條
菸及點菸器具應由管理人員負責管制,定時、定點使用。

第九條
監獄應加強防火宣導,隨時保持應變準備。

第十條
監獄應擬定「鼓勵受刑人戒菸實施計劃」(如附式一、二)報部核定,
並逐年陳報鼓勵成果,以作監獄考核之要項。
附式一
┌───────────────────────┐
│ 監 獄 │
│臺灣 看 守 所 年度鼓勵收容人戒菸實施計劃│
│ 技能訓練所 │
├───────────────────────┤
│壹、依據: │
│貳、實施目的: │
│參、時間: │
│肆、實施方式: │
│伍、實施要領: │
│陸、計劃目標: │
│柒、辦理鼓勵收容人戒菸所需經費,由相關經費項下│
│ 支應。 │
│捌、本計劃提請監(所)務委員會審查通過實施,並陳│
│ 報上級監督機關核備。 │
└───────────────────────┘
附式二
┌───────────────────────┐
│ 監 獄 │
│臺灣 看 守 所 年度鼓勵收容人戒菸預定執行│
│ 技能訓練所 進度表 │
├──┬────┬──┬───────┬────┤
│月份│鼓勵對象│人數│鼓勵方式與要領│承辦人員│
├──┼────┼──┼───────┼────┤
│一 │ │ │ │ │
├──┼────┼──┼───────┼────┤
│二 │ │ │ │ │
├──┼────┼──┼───────┼────┤
│三 │ │ │ │ │
├──┼────┼──┼───────┼────┤
│四 │ │ │ │ │
├──┼────┼──┼───────┼────┤
│五 │ │ │ │ │
├──┼────┼──┼───────┼────┤
│六 │ │ │ │ │
├──┼────┼──┼───────┼────┤
│七 │ │ │ │ │
├──┼────┼──┼───────┼────┤
│八 │ │ │ │ │
├──┼────┼──┼───────┼────┤
│九 │ │ │ │ │
├──┼────┼──┼───────┼────┤
│十 │ │ │ │ │
├──┼────┼──┼───────┼────┤
│十一│ │ │ │ │
├──┼────┼──┼───────┼────┤
│十二│ │ │ │ │
├──┴────┴──┴───────┴────┤
│備考 │
└───────────────────────┘
附式一-鼓勵受刑人戒菸實施計畫
附式二-鼓勵受刑人戒菸實施計畫-1

第十一條
法務部應統籌製作鼓勵戒菸文宣海報、錄影帶分送各監獄,廣為宣導。

第十二條
監獄應結合醫療或社會團體,以專題研討、團體輔導、個別諮商等方式
,積極鼓勵受刑人戒菸。

第十三條
監獄應逐月登錄受刑人之吸菸紀錄,每三個月考評一次,對未吸菸或戒
菸之受刑人,施以左列之獎賞:
一、增加接見一次至三次。
二、增加成績分數。但不得超過考評當月所得教化成績分數之五分之一

受刑人未吸菸或戒菸滿一年者,施發獎狀。

第十四條
受刑人原未吸菸而於入監後吸菸或戒菸後再行吸菸者,應停止增給教化
成績分數三個月至六個月或核減其因未吸菸或戒菸而增給之成績分數,
並列冊積極鼓勵戒菸。

第十五條
法務部應定期評鑑各監獄鼓勵受刑人戒菸成效,對鼓勵戒菸有功者應予
獎勵,對鼓勵戒菸不力者應予懲處。

第十六條
本辦法於看守所、留置所、技能訓練所準用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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