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犯罪矯正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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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役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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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想知道 日期:2019-08-20 15:4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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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日安!想知道有關外役監獄.是否抽中?能去哪裡查詢?感謝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8-24 18: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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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役監條例2020年5月22日三讀通過。

第 1 條
本條例依監獄行刑法第九十三條制定之。
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監獄行刑法、行刑累進處遇條例,及其他有關法令 之規定。
第 2 條
外役監由法務部設立之。
第 3 條
外役監置典獄長一人,承監督長官之命,綜理全監事務;必要時得設副典獄長一人,輔助典獄長處理全監事務。
第 4 條
外役監受刑人,應由法務部矯正署就各監獄受刑人中,合於下列各 款規定者遴選之:
一、受有期徒刑之執行逾二個月。
二、刑期七年以下,或刑期逾七年未滿十五年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三級以上,
或刑期十五年以上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二級以上。無期徒刑累進處遇應
進至第一級。
三、有悛悔實據,身心健康適於外役作業。
受刑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遴選:
一、犯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之罪。
二、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
三、累犯。但前案係第一次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
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罰金之宣告者,不在此限。
四、因犯罪而撤銷假釋。
五、另有保安處分待執行。
六、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之罪或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二條第二款所稱之家庭暴力罪。
遴選外役監受刑人之辦理方式、程序、遴調條件、審查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矯正署定之。
第 5 條
國家遇有緊急需要時,法務部得選調有期徒刑之受刑人撥交外役監執行,不受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限制。
第 6 條
外役監辦理作業,得從事生產事業、服務業、公共建設或其他特定作業。
第 7 條
受刑人外役作業每十人以上、二十人以下為一組,由典獄長擇優指定其中一人為組長。
第 8 條
受刑人作業成績優良或有專長技能者,得令其擔任輔導作業。
第 9 條
受刑人以分類群居為原則。但典獄長認為必要時,得令獨居。
典獄長視受刑人行狀,得許與眷屬在指定區域及期間內居住;其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第 10 條
受刑人在離監較遠地區工作,得設臨時食宿處所。
第 11 條
外役監之管理、戒護事項,於必要時,得商請地方軍警協助之。
第 12 條
典獄長及有關主管人員,應隨時前往外役作業地區巡視,並加督導。
第 13 條
受刑人工作時,不得施用聯鎖。
第 14 條
受刑人經遴選至外役監執行者,除到監之當月,仍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二十八條之一之規定辦理縮短刑期外,自到監之翌月起,每執行一個月,依下列各款之規定,縮短其刑期:
一、第四級或未編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四日。
二、第三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八日。
三、第二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十二日。
四、第一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十六日。
前項縮短之刑期,應經監務委員會議決議後,告知本人,並報請法務部矯正署備查。
受刑人經縮短刑期執行期滿釋放前,由典獄長將受刑人實際服刑執行完畢日期,函知指揮執行之檢察官。
第 15 條
受刑人如工作成績低劣,不守紀律或受降級處分時,按其情節輕重,仍留外役監者,當月不縮短刑期;被解送其他監獄者,其前已縮短之日數,應全部回復之。
前項處分,應經監務委員會議決議後,告知本人,並報請法務部核備。
第 16 條
受刑人經縮短應執行之刑期者,其累進處遇或假釋之刑期,應以其縮短後之刑期計算之。
前項假釋經撤銷者,回復其縮短前之刑期。
第 17 條
外役監每日工作八小時,必要時,典獄長得令於例假日及紀念日照常工作。
第 18 條
受刑人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經監務委員會議之決議,報請法務部核准後,解送其他監獄執行:
一、違背紀律或怠於工作,情節重大,屢誡不悛者。
二、其他重大事故,不宜於外役監繼續執行者。
前項經核准解送其他監獄執行之受刑人,並得依監獄行刑法之規定,施以懲罰。
第 19 條
受刑人違背紀律,或怠於工作,情節輕微者,得經監務委員會議之決議,施以左列一款或數款之懲罰:
一、訓誡。
二、停止戶外活動一日至七日。
第 20 條
受刑人因工作受傷或罹病有療養之必要者,應即移送適當處所治療。
第 21 條受刑人作業成績優良者,得許於例假日或紀念日返家探視。
受刑人遇有祖父母、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姊妹喪亡時,得許其返家探視。
受刑人經依前二項規定許其返家探視,無正當理由未於指定期日回監者,其在外日數不算入執行刑期。其故意者,並以脫逃論罪。
受刑人返家探視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第 22 條
作業者給予勞作金,其金額斟酌作業者之行狀及作業成績給付。
前項給付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第 23 條
外役監之作業收入,扣除作業支出後,提百分之五十充勞作金;勞作金總額,提百分之二十五充犯罪被害人補償費用。
前項作業賸餘提百分之四十補助受刑人飲食費用;百分之十充受刑人獎勵費用;百分之十充作業管理人員獎勵費用;年度賸餘應循預算程序以百分之三十充作改善受刑人生活設施之用,其餘百分之七十撥充作業基金;其獎勵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第一項提充犯罪被害人補償之費用,於犯罪被害人補償法公布施行後提撥,專戶存儲;第二項改善受刑人生活設施購置之財產設備免提折舊。
第 24 條
外役監之承攬作業,應視同監獄作業工廠,免徵營業稅。
第 25 條
其他監獄如遇承攬外役作業時,得準用本條例第四條、第六條至第八條、第十條至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四條之規定。
第 26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回 應:過客 日期:2019-09-05 05:0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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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國103年6月18日修正之「外役監條例」「第4條(外役監受刑人之
遴選)外役監受刑人,應由法務部矯正署就各監獄受刑人中,合於下列各
款規定者遴選之:
一、受有期徒刑之執行逾二個月。
二、刑期七年以下,或刑期逾七年未滿15年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三級以上,
或刑期15年以上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二級以上。無期徒刑累進處遇應
進至第一級。
三、有悛悔實據,身心健康適於外役作業。
受刑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遴選:
一、犯刑法第161條之罪。
二、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
三、累犯。
四、因犯罪而撤銷假釋。
五、另有保安處分待執行。
六、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之罪或家庭暴
力防治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之家庭暴力罪。

遴選外役監受刑人之辦理方式、程序、遴調條件、審查基準及
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回 應:過客 日期:2019-09-04 10:4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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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德外役監獄動土;預計2020年底前完工!

(2019/03/27 中時 賴佑維)

八德外役監獄27日舉辦開工動土典禮,法務部長蔡清祥表示,將分2階段打造新監獄,第一階段可收容840人,預計2020年底前完工。第2階段1848人,預計2022年底完工,相較原只能收容401人,差距相當大。
蔡清祥說,感謝國防部支持,將軍事看守所轉為八德外役監。他也提到,看到外役監周遭景色很眼熟,沒想到這裡早年是「空軍防砲司令部」,自己服役擔任軍法官時,正是在這個單位,如今八德外役監在此地重建,也是巧合。
他也說,第1階段包含行政戒護大樓、第1、第2管教區大樓、炊場、活動中心、懇親宿舍、備勤大樓及接見大樓等,將可收容840人,預計2020年底完工。第2階段第3管教區大樓則可收容1848人,預計2022年底完工,原先外役監僅能收容401人,差距相當大。
他也提到,2015年接收軍事看守所時,法務部就規畫興建新型、智慧型的監獄。因此八德外役監將採用電子監控、臉部辨識、數位化安全管理,也配合採用綠建築工程。
(中時 )
(#八德 #外役監獄)

(為達到符合人權,接軌國際,改善在監基本生活條件及合宜空間,提升行刑處遇品質。轉型工業性外役監獄,配合自主監外作業,協助收容人復歸社會,推動收容人就業媒合與轉介。

由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招標之新建統包工程於107年9月19日由啟赫營造得標,決標金額為新台幣24億2,146萬9,047元。此新建工程建置完善勤務指揮系統,確保戒護安全。符合「節能減碳」政策,提升用水、用電等效能,落實環保,完成啟用後可紓解北部矯正機關超額收容壓力。)
回 應:過客 日期:2019-09-03 12:4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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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德外役監自九月底啟動改建,收容人全搬至台北監獄至善大樓「借住」,目前一至三樓挪借給八德外役監使用,使得北監超收比率再提高,收容人活動範圍受限。
八德外役監安排表現良好的收容人在外工作,增加重返社會和職場的經驗。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09-02 16:5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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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八德外役監獄:
該監地址:桃園市龜山區宏德新村8號。

二、該監服務電話:
(一)總機:(03)3299115
(二)中央台:(03)3299070
(三)戒護科:(03)3299068

三、該監交通資訊:
不塞車且從(*)起算,開車約需10~15分鐘。
1.火車: 桃園火車站(*)→復興路→萬壽路→山鶯路。
2.公車: 桃園火車站統領百貨公司(*)→113路公車(約每60分
鐘一班次,路線圖)→山鶯明興街口下車。
3.北二高: 中正機場聯絡道(*)→三峽鶯歌交流道→往八德鶯歌
出口靠左往鶯歌→桃鶯路→鳳吉一街→過鐵路平交
道→山鶯路。
4.中山高: 南崁交流道(*)→春日路→三民路→繞過巨蛋體育場
→萬壽路→山鶯路明興街口。

四、目前該監收容人有「中餐技訓班」、「麥芽膏技訓班」、
「蘭花栽培技訓班」。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09-02 16:3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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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

該監之地址:花蓮縣光復鄉大全村建國路1段1號。
該監之交通資訊如下揭:
花蓮市距離該監約55公里。「光復火車站」至該監約10公里行程,計程車車資約250元。台9線路標約255.7公里處,向東行駛3公里,右轉往南行駛約1公里,即可抵達該監。花蓮機場至該監約60公里行程,計程車車資約1200元。
該監簡介:
一、該監設立之依據為監獄行刑法第93條:「為使受刑人從事農作或其他特定作業,得設外役監;其設置以法律定之」,從其意旨可知外役 監設立之目的乃在於提供受刑人從事農、林、漁、牧或其他特定作業之機會,期以訓練受刑人出獄後之謀生技能,養成勤勞習慣,陶冶健康身心;其主要特色為運用 自然開闊而無圍牆鐵柵拘束之自然環境,使受刑人參與監外傳統的農牧及及營繕作業,培養受刑人自治自律的精神,俾使之順利回歸自由社會。
二、該監作業除農作、木工及石雕加工產品之銷售,木石藝品之委託加工外,並接受環境整理、庭園養護、草坪維護及基本之營繕等項目之人力 外僱服務。為確保農作作業能獲優質及永續經營之環境,及為提昇本監農、畜產品之品質、增加產品之特色與競爭力,生產全程均依農政單位頒布之無毒、有機生產 規範經營,不施農藥、化學肥料及任何飼料添加物,生產健康、安全之農畜產品為本監之特色。
三、由於外役監之收容人均遴選自各監所表現良好,符合外役監遴選條件者,因此作業表現上較一般監所穩定,服從性高,效率亦維持一定水 準,不論委託加工或是人力外僱,均獲雇主相當高的評價。請各機關、企業界、廠商本著愛護獄政工作,給予收容人熟練技能機會,嘉惠收容人。
四、目前該監可供洽購之作業成品:
農 作:依時令生產芋頭地瓜、文旦柚、高接梨、蜜棗、咖啡、釋迦、甜桃、枇杷、水晶芭樂、甜玉米、筊白筍、火龍果等及季節性蔬菜。
木石藝品:各類石材、木材製作之版畫、茶盤、聚寶盆、奇石、石雕藝品等。
畜牧:臺灣原生種水牛、網室健康毛豬、山豬、麝香豬、山羊、兎子、土鵝、白羅曼鵝、北京鴨等。
自強外役監獄特色作業簡介--玩石點頭-洄瀾石雕
五、為提昇該監收容人的作業品質、增加作業效益及減少技能訓練資源浪費,配合石雕技能訓練班之教學、實作使參加技能訓練的學員於結訓後,轉配業至該監現有之自營作業石工組,投入作業生產,以使技能訓練及作業能相輔相成,落實技能訓練之目的,增加技能訓練之價值性,並建立該監在地石雕之特色作業。
六,該監為結合花蓮(洄瀾係花蓮舊稱)地方產業特色,傳承石雕技藝,提供收容人平心靜氣,專研石材雕刻技能,培養美學涵養,藉以革除不良習性,獲得一技之長,達到「玩石亦能點頭」之間接教化功能。
回 應:過客 日期:2019-09-01 16:2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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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山上鄉明德外役監獄土地,北與「大內鄉」二重溪為鄰、東與「玉井鄉」九層林為界、南臨「左鎮鄉」菜寮,行政轄屬台南市山上鄉玉峰村,土地總面積260.9629公頃。該監風景優美,有收容人家屬居住之懇親宿舍。可上網瀏覽監區景觀如下揭網址:https://www.mtp.moj.gov.tw/13536/13538/13556/144894/post
該監對外交通可由玉峰產業道路接台南縣道188號及178號道路後分成二路,一由東南接玉井公路向左可出玉井、甲仙、南橫公路;向右往新化、台南方向可接南部第二高速公路或接東西向八號快速道路聯結中山高速公路,另一路由西北直抵小新營與省道1號道路(即縱貫道路)相接!
由於國內經濟不景氣,該監可提供受刑人勞力與該監鄰近地區各廠商合作加工,從事門栓、螺絲等外僱工作等。該監作業科與臺南市二間公司簽訂合作契約,並經評價委員召開協調會議簽訂,廠商並提供往返交通運輸工具,每人投保保險一百萬意外險。依「受刑人外出實施辦法」,法務部依監獄行刑法第26條之二第七項定訂定之;使收容人外出作業,其在外期間視同在監執行,同時,可以獲得較優渥勞作金,對家境貧困之收容人無異是項福音。
該監農作組為訓練收容人何時施肥、針對什麼果害,施以什麼樣農藥防治,如何採收及裝箱等。 對原植果木如芒果等撫育管理與改良品種,並加種新品種愛文、金煌、柳丁及木瓜等。為該監頂級「愛文芒果」產區之一,屬青灰岩地形,種植不易,該監克服水土問題,栽種成功,每年於六月份為採收期,為該監創造不少口碑,遠近馳名,
一想到明德外役監獄除了「黃金土雞」外最生響亮之農作產品就是『愛文芒果』。該監收容人於開封時間分別到各工作組工作,晚上休閒時間安排夜間社團活動:書法、繪畫、法輪功以及吉他等教學活動,日間創辦薩克斯風樂團皆聘請專業師資教授,亦非常人性化:看電視、羽毛球活動、桌球活動、象棋活動,教化科還常為收容人舉辦各類活動如:宗教團體之教化、社會團體之表演活動、品德及生命教育宣導、寫作比賽、象棋比賽、繪畫比賽、拔河比賽、慢跑比賽及各種球類比賽.......等內容豐富。

回 應:過客 日期:2019-09-01 13: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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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役監的受刑人不但周休二日、國定假日還可返家探親,只要和獄方約定返監時刻即可,家人也可前往探視、甚至有家人與受刑人同住的專門房>懇親宿舍,自由度比一般監所優惠許多。
外役監除了規畫營繕水電、農作及園藝等作業項目外,也讓表現優異者,學習一技之長。像是花蓮的自強外役監,就以施種有機農為最大宗,也有大理石、玫瑰石的相關石雕工作。桃園八德外役監除了蘭花養殖的工作之外,也外派受刑人到鄰近的加工廠去工作。受刑人也有作業收入!桃園八德外役監,目前有10多組、共1百餘名收容人外派工廠或清潔公司作業,多半在有專人管理的生產線上或固定場所,白天由專車載往工廠或定點,傍晚下班後專車載回,都是「團進團出」。
台中監獄外役分監2015年揭牌成立,占地2公頃、可收容384人,提供在監表現優異、即將出獄的中間處遇功能。台中監獄外役分監,每天上午、下午各有3個小時到監獄外的農場工作,每個月有一次外宿機會,分監也沒有圍籬和圍牆,屬於戒護低的開放式空間。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08-23 14:0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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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依據外役監條例>第四條:(外役監受刑人之遴選):
外役監受刑人,應由法務部矯正署就各監獄受刑人中,合於下列
各款規定者遴選之:
一、受有期徒刑之執行逾二個月。
二、刑期七年以下,或刑期逾七年未滿十五年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三
級以上,或刑期十五年以上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二級以上。無期
徒刑累進處遇應進至第一級。
三、有悛悔實據,身心健康適於外役作業。
受刑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遴選:
一、犯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之罪。
二、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
三、累犯。
四、因犯罪而撤銷假釋。
五、另有保安處分待執行。
六、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之罪或家庭暴力防
治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之家庭暴力罪。
遴選外役監受刑人之辦理方式、程序、遴調條件、審查基準及其他
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第十四條(縮短刑期之規定):
受刑人經遴選至外役監執行者,除到監之當月,仍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二十八條之一之規定辦理縮短刑期外,自到監之翌月起,每執行一個月,依下列各款之規定,縮短其刑期:
一、第四級或未編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四日。
二、第三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八日。
三、第二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十二日。
四、第一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十六日。
前項縮短之刑期,應經監務委員會議決議後,告知本人,並報請法務部矯正署備查。
受刑人經縮短刑期執行期滿釋放前,由典獄長將受刑人實際服刑執行完畢日期,函知指揮執行之檢察官。

乙、「目前全台有3個獨立的外役監獄,3個是附設在其他監獄內的
「外役分監」,總計六個,均適用外役監條例:
(1).台南市 – 明德外役監獄
(2).花蓮縣 – 自強外役監獄
(3).桃園市 – 八德外役監獄
(4). 附設外役分監:
(A).台中市 – 台中監獄外役分監
(B).台中市 -台中女子監獄附設外役分監
(C).屏東縣 – 屏東監獄外役分監

丙、外役監受刑人遴選實施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外役監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有悛悔實據,身心健康適於外役作業,係指在監執行期間無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
一、聚眾騷動或強暴脅迫執行公務之人員或醫事、輔導之人員。
二、有脫逃之行為或有事實足認有脫逃之虞。
三、反覆實施誣控濫告、侮辱管教人員之行為。
四、最近一年內有違規紀錄或執行期間違規三次以上。
五、曾被遴選至外役監執行,因違背紀律或怠忽工作,情節重大,經
核准解送其他監獄執行。
六、曾被遴選從事監外作業,因違背紀律或怠忽工作,情節重大,遭
停止其監外作業。
七、現罹法定傳染病或精神疾病。
八、重度肢體障礙。
第 3 條
各外役監應於每月月底前預估所需人數陳報法務部矯正署。
第 4 條
各監獄應依法務部矯正署之通知,公告並受理受刑人參加外役監遴選作業之申請。
受刑人應於公告截止日前填具申請表(如附件一)向執行監獄提出申請,執行監獄不得拒絕。
各監獄受理後,應即依本條例第四條規定進行資格審查,按審查通過之受刑人志願製作名冊(如附件二),於公告截止日後十日內陳報法務部矯正署,並將審查結果告知受刑人。
第 5 條
法務部矯正署應成立遴選小組,辦理外役監受刑人遴選及分發事宜。
遴選小組置委員七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法務部矯正署副署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法務部矯正署就相關業務單位主管、各外役監業務主管及專家學者派(聘)任之,其中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外聘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派(聘)任之;委員任期內出缺時,繼任委員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遴選小組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應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遴選小組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其審議之決定應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之。遴選小組之審議,得採舉手、記名或無記名投票之方式表決。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委員對於遴選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行迴避,不得參與決議,並不得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遴選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聘任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由法務部矯正署相關經費項下勻支。
第 6 條
各監獄應指定專人依據第四條第三項製作之名冊填具受刑人參加外役監遴選審查基準表(如附件三),經提交監務會議審議初核後,陳報法務部矯正署。
前項受刑人參加外役監遴選審查基準表經法務部矯正署覆核後,彙送遴選小組審議,依下列程序進行分發:
一、依受刑人參加外役監遴選審查基準表中積分之多寡,依序排列名
次。
二、按名次先後,參酌受刑人志願及各外役監需求名額,分發至額滿
為止。
三、積分相同者,以殘餘刑期較短者優先;殘餘刑期相同時,以具外役作業專長者優先;均具外役作業專長者,由遴選小組委員表決。
前項審議結果應報請法務部矯正署署長核定,署長如對審議結果有意見,得交遴選小組復議,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加註理由後變更之。
第 7 條
法務部矯正署應依前條第三項核定之審議結果製作分發名冊,函發各外役監儘速辦理提解,並副知各執行監獄。
第 8 條
被遴選受刑人於提解前有不符第二條及本條例第四條所列情形者,各監獄應檢具事實報請法務部矯正署取消其當次遴選結果,並副知外役監。
第 9 條
受刑人移入外役監後,發現有不符第二條及本條例第四條所列情形,或其他不適宜外役監作業之情形者,應即檢具事實陳報法務部矯正署核准解送其他監獄執行。
受刑人移入外役監執行已逾一年且殘餘刑期逾四個月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得由執行之外役監報請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後移送其他外役監
執行:
一、祖父母、父母、配偶或子女因重病或肢體障礙,領有全民健康保
險重 大傷病證明或政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不克遠途跋涉。
二、父母或配偶年滿六十五歲或子女均未滿十二歲。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回 應:JJ 日期:2019-08-22 20:5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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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役監不是用抽的,可以請受刑人申請,不過需要符合去外役監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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