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人:CC
日期:2019-09-21 12:2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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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請問若家中沒有匯錢給受刑人,靠獄內工作一個月大概可以賺多少錢?在獄中沒錢會不會被欺負?受刑人在獄中是否可以學習到新的就業技能,以利回歸社會?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09-30 04:19:24
1F
法規名稱: 受刑人監外作業實施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106年03月13日
第1條:本辦法依監獄行刑法第27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監外作業:受刑人在監獄外處所從事之特定作業。
二、戒護監外作業:監獄須派員戒護受刑人之監外作業。
三、自主監外作業:受刑人自主往返作業及監禁處所,監獄無須派員
戒護之監外作業。
四、雇用單位:監獄承攬公私經營單位之作業定作者。
第3條:受刑人從事監外作業,以監獄指定者為限。
第4條:受刑人從事戒護監外作業,應就具有下列各款條件者遴選之:
一、刑期在一年以下,執行已逾一個月;或刑期逾一年執行已逾六分
之一。
二、健康情形適於監外作業。
三、最近一年內無違規紀錄。
受刑人從事自主監外作業,應就具有下列各款條件者遴選之:
一、符合前項各款規定。
二、於本監執行已逾三個月。
三、殘餘刑期未逾一年或一年內可達陳報假釋條件。
拘役或易服勞役之受刑人具有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條件,得遴選其從事戒護監外作業;具有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二項第二款之條件,得遴選其從事自主監外作業。
第5條:受刑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從事監外作業:
一、犯刑法第161條所列之罪、有脫逃行為或有事實足認有脫逃之虞。
二、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但犯第十條及第11條之罪,不在此限。
三、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之罪。
四、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之家庭暴力罪或同法第61條所稱違反保護令罪。
五、另有保安處分待執行。
第6條:從事自主監外作業受刑人,其作業收入,依監獄行刑法第33條規定分配,並得在監獄同意下,由雇用單位協助加入相關職業保險。
第7條:監獄應將從事監外作業之受刑人在監服刑情形告知雇用單位,並與該單位
保持聯繫,請其協助監獄考核及輔導受刑人。
第8條:受刑人在外期間,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保持善良品行,不得與素行不良之人往來。
二、不得出入不正當場所。
三、不得對被害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及其案件有關執法人員尋釁。
四、不得飲酒及食用含酒精物品。
五、配合雇用單位之工作規範。
六、服從監獄長官之命令。
七、其他應遵守事項。
第9條:受刑人未經監獄許可,不得從事與其監外作業目的顯然不符之活動。
第10條:監獄對於從事自主監外作業受刑人,應指定其每日在外時段,必要時得令受刑人向指定處所報到。
前項指定時段,自當日上午六時至下午九時,由監獄斟酌實際需要規定之。但經監獄、雇用單位及受刑人同意,不在此限。
受刑人遇有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變,事實上無法於指定時段回監者,受刑人應於原指定時段內,向監獄報告;如事實上無法於指定時段內報告時,應即向當地警察機關報告,並於該事實消滅後,二十四小時內向監獄報告。
監獄接獲前項報告後,應再指定受刑人回監時間,並報監督機關備查。
第11條:從事自主監外作業受刑人無正當理由,未於指定時間內回監或向指定處所報到者,監獄應通報監督機關及當地警察機關,並移送該管法院檢察署偵辦。
第12條:監外作業人數較多者,得編組作業,每組指定其中一人為組長。
第13條:監獄承攬監外工程,需用作業人數,如受刑人不敷時,得報請監督機關核准向鄰近監獄調撥。
前項調撥之受刑人,應依移監執行之規定辦理。
第14條:實施監外作業時,應將訂立之契約書副本及相關文件,連同受刑人名冊,報請監督機關核准。
第15條:受刑人從事監外作業時,應視作業特性及作業環境妥為管理。
第16條:監外作業受刑人在離監較近地區作業者,得視作業情形回本監或於監外用餐。
監外作業受刑人在離監較遠地區作業,有監外住宿需求者,監獄得指定其住宿處所,並報監督機關核准。
前項住宿處所以法務部所屬機關設置者為限。
自主監外作業受刑人,應自理其出外期間交通及飲食。
第17條:監獄承辦作業人員得隨時前往監外作業處所督導並處理有關作業事項。戒護人員就有關戒護事項,亦同。
第18條:從事監外作業受刑人遇有急病或重大意外傷害時,在場監獄人員應立即護送醫院治療;監獄人員未在場時,雇用單位應協助其就醫,並即通知監獄。
第19條:受刑人監外作業時之行狀,應由監外作業之管理人員負責記載,按月由主管人員彙報本監。
自主監外作業受刑人,監獄人員應按月向雇用單位查詢其在外行狀。
前二項行狀資料,監獄應列為辦理累進處遇、假釋及獎懲之參據。
第20條:監外作業受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其監外作業,並報監督機關備查:
一、發現其不符第四條遴選規定或有第五條不得遴選之情形。
二、違反第八條或第九條規定。
三、其他不適宜從事監外作業之情形。
第21條:監外作業受刑人,應與監內其他受刑人分別監禁。回監時,應檢查其身體、衣類及攜帶物品,必要時並得實施酒精檢測及尿液檢驗。
第22條:監外作業受刑人工作勤奮、行狀善良者,應依監獄行刑法第75條之規定予以獎賞。其合於假釋規定者,應從優從速辦理假釋。
監外作業之受刑人,於監外作業屆滿一個月,有應予特別獎賞者,得報請監督機關准於例假日或紀念日返家探視,每一個月以一次為限;亦得經監獄核准與配偶或直系血親在指定之宿舍同住,每一個月一次,每次不逾七日為原則。
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辦法關於返家探視及與眷屬同住之規定,與前項規定不相牴觸者,準用之。
第23條:監外作業受刑人得酌增副食費,在監外作業支出項下開支。
第24條:監外作業之管理人員得酌發誤餐費,在監外作業支出項下開
支。
第25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回 應:CC
日期:2019-09-26 19:38:42
2F
請問資格條件和辦法同外役監條例嗎?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09-25 05:41:50
3F
下揭也是增加收容人的「金錢收入」方式:
為強化收容人「家庭支持方案」,法務部矯正署自2017年6六月
開始實施之「自主監外作業」,截至2019年六月,已累計核准
1200名收容人參與盛舉,目前並有310位收容人在外工作,另外,監、所等矯正機關亦已培訓了200多位專業照護人員,因已取得
證照,部份收容人假釋出監後,投入療養院,擔任政府正在推行
的「長照2.0」照護員。」而「照護員」的日薪或月薪蠻高的!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09-22 17:19:04
4F
甲、依據外役監條例>第四條:(外役監受刑人之遴選):
外役監受刑人,應由法務部矯正署就各監獄受刑人中,合於下列
各款規定者遴選之:
一、受有期徒刑之執行逾二個月。
二、刑期七年以下,或刑期逾七年未滿十五年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三
級以上,或刑期十五年以上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二級以上。無期
徒刑累進處遇應進至第一級。
三、有悛悔實據,身心健康適於外役作業。
受刑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遴選:
一、犯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之罪。
二、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
三、累犯。
四、因犯罪而撤銷假釋。
五、另有保安處分待執行。
六、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之罪或家庭暴力防
治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之家庭暴力罪。
遴選外役監受刑人之辦理方式、程序、遴調條件、審查基準及其他
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第十四條(縮短刑期之規定):
受刑人經遴選至外役監執行者,除到監之當月,仍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二十八條之一之規定辦理縮短刑期外,自到監之翌月起,每執行一個月,依下列各款之規定,縮短其刑期:
一、第四級或未編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四日。
二、第三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八日。
三、第二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十二日。
四、第一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十六日。
前項縮短之刑期,應經監務委員會議決議後,告知本人,並報請法務部矯正署備查。
受刑人經縮短刑期執行期滿釋放前,由典獄長將受刑人實際服刑執行完畢日期,函知指揮執行之檢察官。
乙、「目前全台有3個獨立的外役監獄,3個是附設在其他監獄內的
「外役分監」,總計六個,均適用外役監條例:
(1).台南市 – 明德外役監獄
(2).花蓮縣 – 自強外役監獄
(3).桃園市 – 八德外役監獄
(4). 附設外役分監:
(A).台中市 – 台中監獄外役分監
(B).台中市 -台中女子監獄附設外役分監
(C).屏東縣 – 屏東監獄外役分監
丙、外役監受刑人遴選實施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外役監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有悛悔實據,身心健康適於外役作業,係指在監執行期間無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
一、聚眾騷動或強暴脅迫執行公務之人員或醫事、輔導之人員。
二、有脫逃之行為或有事實足認有脫逃之虞。
三、反覆實施誣控濫告、侮辱管教人員之行為。
四、最近一年內有違規紀錄或執行期間違規三次以上。
五、曾被遴選至外役監執行,因違背紀律或怠忽工作,情節重大,經
核准解送其他監獄執行。
六、曾被遴選從事監外作業,因違背紀律或怠忽工作,情節重大,遭
停止其監外作業。
七、現罹法定傳染病或精神疾病。
八、重度肢體障礙。
第 3 條
各外役監應於每月月底前預估所需人數陳報法務部矯正署。
第 4 條
各監獄應依法務部矯正署之通知,公告並受理受刑人參加外役監遴選作業之申請。
受刑人應於公告截止日前填具申請表(如附件一)向執行監獄提出申請,執行監獄不得拒絕。
各監獄受理後,應即依本條例第四條規定進行資格審查,按審查通過之受刑人志願製作名冊(如附件二),於公告截止日後十日內陳報法務部矯正署,並將審查結果告知受刑人。
第 5 條
法務部矯正署應成立遴選小組,辦理外役監受刑人遴選及分發事宜。
遴選小組置委員七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法務部矯正署副署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法務部矯正署就相關業務單位主管、各外役監業務主管及專家學者派(聘)任之,其中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外聘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派(聘)任之;委員任期內出缺時,繼任委員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遴選小組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應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遴選小組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其審議之決定應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之。遴選小組之審議,得採舉手、記名或無記名投票之方式表決。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委員對於遴選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行迴避,不得參與決議,並不得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遴選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聘任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由法務部矯正署相關經費項下勻支。
第 6 條
各監獄應指定專人依據第四條第三項製作之名冊填具受刑人參加外役監遴選審查基準表(如附件三),經提交監務會議審議初核後,陳報法務部矯正署。
前項受刑人參加外役監遴選審查基準表經法務部矯正署覆核後,彙送遴選小組審議,依下列程序進行分發:
一、依受刑人參加外役監遴選審查基準表中積分之多寡,依序排列名
次。
二、按名次先後,參酌受刑人志願及各外役監需求名額,分發至額滿
為止。
三、積分相同者,以殘餘刑期較短者優先;殘餘刑期相同時,以具外役作業專長者優先;均具外役作業專長者,由遴選小組委員表決。
前項審議結果應報請法務部矯正署署長核定,署長如對審議結果有意見,得交遴選小組復議,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加註理由後變更之。
第 7 條
法務部矯正署應依前條第三項核定之審議結果製作分發名冊,函發各外役監儘速辦理提解,並副知各執行監獄。
第 8 條
被遴選受刑人於提解前有不符第二條及本條例第四條所列情形者,各監獄應檢具事實報請法務部矯正署取消其當次遴選結果,並副知外役監。
第 9 條
受刑人移入外役監後,發現有不符第二條及本條例第四條所列情形,或其他不適宜外役監作業之情形者,應即檢具事實陳報法務部矯正署核准解送其他監獄執行。
受刑人移入外役監執行已逾一年且殘餘刑期逾四個月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得由執行之外役監報請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後移送其他外役監
執行:
一、祖父母、父母、配偶或子女因重病或肢體障礙,領有全民健康保
險重 大傷病證明或政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不克遠途跋涉。
二、父母或配偶年滿六十五歲或子女均未滿十二歲。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回 應:CC
日期:2019-09-22 13:14:19
5F
外役監規定犯毒品防治條例不可以申請,若表現良好有機會可以申請嗎?
回 應:過客
日期:2019-09-22 05:42:37
6F
若在「外役監獄」服刑,每月平均工資於-萬元左右!而「一監所一特色」製作美食之師父或協辦人員,收容人之月平均工資,更是可觀!
回 應:JJ
日期:2019-09-21 16:23:09
7F
據我所知裡面賺不多,實際要看他在裡面的工作是什麼,如果只是折折紙袋...等的工作,一個月1~2佰多左右吧,所以在裡面沒錢很難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