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犯罪矯正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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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萱萱 日期:2020-01-14 21:1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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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請問每星期接見及發信,是指受刑人的部分嗎?
那家人或朋友要寄信給受刑人有任何規定嗎?謝謝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1-15 11:19:34
1F
每星期接見及發信,若在監獄服刑,自然是指受刑人。
若在看守所羈押,自然是係指被告。
家人或朋友要寄信給受刑人,或被告,則有下列規定:
監所收容人之收發書信次數:
(一)被告:每日可接見及發信1次(受禁見及停止接見處分者除外)。
(二)受刑人:依級別辦理。
各級別受刑人接見日數規定如下:
1.未編級及四級受刑人:每星期接見及發信一次。
2.三級受刑人:每4天接見及發信1次。
3.二級受刑人:每3天接見及發信1次。
4.一級受刑人:不限制接見及發信日數,但不得影響監獄管理及監獄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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