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犯罪矯正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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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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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娟 日期:2020-01-17 09:2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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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男友被判刑2個月
現在四級 要會客只有親人才能會客....
要跳3級很快嗎?
因為我身份特殊 不知道能不能辦特見?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1-17 16:07:38
1F
甲、從法條面向以觀;
(A)、「監獄行刑法」>第 九 章 接見及通信;
第 62 條 受刑人之接見及發受書信,以最近親屬及家屬為限。但有特別理由時,
得許其與其他之人接見及發受書信。
第 63 條 接見除另有規定外,每星期一次,其接見時間,以三十分鐘為限。
前項規定之次數及時間,有必要時,得增加或延長之。
第 64 條 對於請求接見者認為有妨害監獄紀律及受刑人之利益時,不許接見。
被許可接見者,得攜帶未滿五歲之兒童。
第 65 條 接見時,除另有規定外,應加監視;如在接見中發見有妨害監獄紀律
時,得停止其接見。
第 66 條 發受書信,由監獄長官檢閱之。如認為有妨害監
(B)、「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九 章 接見及通信;
第 79 條 接見受刑人應在接見室為之。但因患病或於管理教化上之必要,得准
於適當處所行之。
第 80 條 本法第六十二條所稱「最近親屬」包括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
旁系血親及二親等內之姻親。所稱「家屬」,依民法第1123條之規定。
所稱「特別理由」,以有接見及通信必要而又無妨害監獄紀律者為限。
證明前項親屬或家屬關係,應提出足資證明之文件或以調查之資料認
定之。外國籍或無國籍之受刑人,得許與其所屬國家或代表其國家
之外交或領事人員、或國際機構、或宗教人士接見與通信。
乙、從實務面向以觀:所稱;《受刑人(第四級),只有家屬可ㄧ般接見,朋友接見須辦理立委增見,而立委增見對受刑人不好或不利」請問,立委接見對受刑人不好或不利,原因為何?對受刑人有那些影響?》
猶上揭法條規定可知,法律上並未規定>朋友接見須辦理立委增見?所以您誤解了法條,也受到了網路臆測的迷惑,基本上,朋友接見屬增加「一般接見」,其核准權責,係由機關首長授權予副首長或祕書或戒護科長即可代行(按:各機關不一),分層負責,不像「特別接見」之慎重,要由機關首長核准。也因此,祗要有具體理由,有利於收容人之教化、戒護管理之身心發展,通常均會予彈性處理的。
回 應:娟 日期:2020-01-17 13:10:13
2F
辦理特見 會很麻煩嗎?
需要什麼資料嗎?
能寫信給他嗎?
回 應:KKK 日期:2020-01-17 12:28:47
3F
刑期2個月是屬於不編級,沒有級數也沒有分數,因此,不會升3級.
但接見通信比照四級受刑人.

2個月刑期,說真的,沒必要也不能去接見,但如真要接見,可請立委辦
理增加接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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