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人:Nicky
日期:2020-10-06 21: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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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想問 男友的假釋被撤銷了 要進去執行剩下的殘行一年八個月 那他之前的分數能要回來嗎 因為原本是一級的的等級 目前尚未編級已進去12天了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10-08 10:56:42
1F
受刑人受多數有期徒刑之宣告,裁定其執行刑並經縮短刑期者,
於辦理假釋時應執行之刑期,依下列公式計算:
不得假釋之 得假釋之罪
罪原宣告刑 原宣告刑 1
【─────×縮刑後之刑期】+【─────×縮刑後之期期】×─
未裁定前 未裁定前 3
總刑期 總刑期
(不得假釋之罪實際上應執行 (得假釋之罪報請假釋時應執行之刑
之全部刑期) 期)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10-08 10:18:44
2F
男友的假釋被撤銷了 要進去執行剩下的殘行一年八個月 那他之前的分數能要回來嗎 因為原本是一級的的等級 目前尚未編級已進去12天了?
甲,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75 條:
第一級受刑人合於法定假釋之規定者,應速報請假釋。
第 76 條:第二級受刑人已適於社會生活,而合於法定假釋之規定者,得報請假釋。
乙、假釋事件駁回,逾四個月後始得再行報請假釋。但有監獄行刑法第七十四條所列各款應予獎賞之情形,或原列第二級現已晉入第一級者,不在此限。
另有關「數罪併罰」所宣告之刑為無期徒刑以下之刑,其中有得假釋者,有不得假釋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原宣告刑中有不得假釋之罪為無期徒刑者,不得辦理假釋。
(二)原宣告刑中得假釋之罪為無期徒刑,不得假釋之罪為有期徒刑,不得假釋之罪全部執行完畢,得假釋之罪執行達法定假釋條件者,得辦理假釋。
(三)得假釋之罪與不得假釋之罪原宣告刑均為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後,應按原宣告刑之比率計算,其不得假釋之罪刑全部執行完畢,得假釋之罪執行達法定假釋條件者,得辦理假釋。
(四)受刑人受多數有期徒刑之宣告,裁定其執行刑並經縮短刑期者,於辦理假釋時應執行之刑期,依下列公式計算:
得假釋之罪報請假釋時應執行之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