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人:0819
日期:2020-02-28 18:5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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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到時候我是會跟他的家人一起去看他
但我好奇的是接見是一次一對一 輪流嗎?
還是一次能一對幾!?
好怕在他家人面前忍不住眼淚...
回 應:0819
日期:2020-02-29 13:39:04
1F
原來如此
接見一次幾分鐘呀
還是每個地方都不太一樣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2-29 12:09:01
2F
接見,每次不得逾三人。不錯,若二人或三人蒞接見,是輪流拿電話講!
回 應:0819
日期:2020-02-29 10:02:07
3F
是輪流拿電話講嗎
感覺查相關照片好像都只有一個電話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2-29 05:53:40
4F
參考;監獄行刑法 (民國109 年01月15 日修正)
第 68 條
監獄應於平日辦理接見;國定例假日或其他休息日之接見,得由監獄斟酌
情形辦理之。
受刑人之接見,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每星期一次,接見時間以三十分鐘為
限。但監獄長官認有必要時,得增加或延長之。
第 69 條
請求接見者,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登記其姓名、職業、年齡、住居所、
受刑人姓名及與受刑人之關係。
監獄對於請求接見者認為有妨害監獄秩序、安全或受刑人利益時,得拒絕
之。
接見應於接見室為之。但因患病或於管理教化上之必要,得准於適當處所
行之。
接見,每次不得逾三人。但本法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或經監獄長官許可
者,不在此限。
被許可接見者,得攜帶未滿十二歲之兒童,不計入前項人數限制。
第 70 條
監獄基於管理、教化輔導、受刑人個人重大事故或其他事由,認為必要時
,監獄長官得准受刑人於監獄內指定處所辦理接見,並酌予調整第六十八
條及前條第三項、第四項有關接見場所、時間、次數及人數之限制。
丙、
(1)接見次數:
第一級受刑人每1天1次。
第二級受刑人每3天1次。
第三級受刑人每4天1次。
第四級受刑人(含未編級受刑人)每星期1次。(任一天)
收容人各級別接見及通信次數速算表
(2)接見時間:
平常上班日接見:星期一至星期五上班日上午08:00至11:30及下午13:20至16:00。
例假日接見:每月第一個星期日上午08:00至10:30及下午13:20至15:30。(國定例假日除外)。
回 應:Chen
日期:2020-02-28 23:51:14
5F
遇過1對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