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呼籲監獄人權邁大步,還要再靠司法院大法官
選票之所繫,建設之所往,改變監所資源不足的命運
矯正機關收容人不在籍投票,釋憲是必要之舉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上週五接連做出二號解釋,標舉保障收容人人權,賦予收容人法院訴訟救濟權,事實上,羈押法及監獄行刑法修正草案早就已經將收容人訴訟救濟權利納入法案之中,只待後續立法院修法程序,本會對於大法官能先跨出一步,亦表達肯定之意。
但是,矯正機關最大最根本的問題在於,舍房老舊、耐震不足、擁擠超收、人力不足、戒護同仁過勞、收容人生活環境、夜間醫療或處遇軟硬體設施不佳,矯正系統不是不想改變,而是許多都牽涉到經費人力,都要高層及行政院的支持,巧婦實難為無米之炊。做為一個公益社團法人,看到國家動輒投資百億千億在道路橋梁、前瞻輕軌、鐵路、捷運、蚊子館、蚊子停車場等公共建築,或甚至未來可能的高鐵延伸等,卻吝於多投資於獄政工作上,當然主要的原因是,選票之所繫,建設之所往。
惟有未來推動受刑人不在籍投票應該可以是改變大環境的結構因素之一。現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3條第1項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7條第1項規定,「選舉人,除另有規定外,應在戶籍地投票所投票」,然而當前內政部推動不在籍投票法案停滯不前,導致矯正機關收容人無法行使其投票權,顯然違反憲法第17條保障人民之選舉權。
本會強力呼籲現階段應該針對剝奪受刑人投票權之違憲作法,尤其是全國性總統大選及立法委員選舉,由矯正機關收容人經由法院訴訟程序後釋憲或直接申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希望是改變監所資源不足命運的另一個新起點。
這一次,本會透過邀請多位學者專家曾撰寫之專論,刊登於即將在107年1月出版的犯罪矯正會刊,期待讓更多人重視這個議題,一起來努力爭取推動收容人不在籍投票制度,希望司法院大法官能在大選前再次做出保障收容人人權之正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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